第四节 条约的效力
条约的生效
A.经签署后后生效;B.经批准通过或交换批准书后后生效;
C.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后生效;D.规定于一定的日期生效
条约的适用(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条约适用范围 条约的冲突)
A.后约取代先约,适用当事国相同;B.后约优于先约,适用部分当事国相同
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1、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义务,须经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
2、有意为第三国创设权利,原则上应得到第三国同意,不必须以书面方式
3、使第三国担负义务时,该义务必须经条约各当事国与该第三国同意方得取消或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