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国际法

06司考重难点汇编—《国际私法》三

来源:233网校 2006年9月12日

  注意:
  1.中国人没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状态。
  2.有住所或者最密切联系地的选择由法官裁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注意:有几个住所的涉及中国人和外国人
  第一百八十四条: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
  注意:营业所不同于法人的住所。
  第一百九十条: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
  第一百九十二条: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第一百九十三条: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一百九十四条: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注意:
  1.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强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任意性法律不存在此问题
  2.规避我国的法律
  3.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1)必须是当事人故意的行为
  (2)当事人规避法律的手段必须是通过改变连结点的构成事实来实现
  (3)规避了本国强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规范
  (4)是既遂行为,即已经达到法律规避的目的
  第一百九十五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
  三、其他冲突规范条文
  (一)海商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二百六十九条: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二百七十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第二百七十一条: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第二百七十二条: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二百七十三条: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第二百七十四条: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第二百七十五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二百七十六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二)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一百八十五条: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一百八十六条: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一百八十七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八十八条:民用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八十九条: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九十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三)票据法
  票据法的第五章是关于涉外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自九十四条到一百零一条)。
  第九十四条规定:涉外票据的法律,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第二款:前款所生的涉外票据是指出票、备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国境外的票据。
  涉外法对票据的定义是按照票据行为地来定义的。
  第九十五条规定:国际条约优先原则。国际惯例的补充原则。
  第九十六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
  票据流转关系中各个环节中票据行为应该适用哪些法律呢?其中涉及到三个地点:出票地、付款地、票据的行为地。
  票据关系不可能适用别的法律,如不可能适用住所地法律或票据所在地法,而只能适用票据行为地的法律。
  凡是跟出票有关的事项都适用出票地法律,跟付款产生纠纷有关的事项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九十七条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
  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九十八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保证等票据上的行为应该适用行为地法律。
  第九十九条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第一百条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