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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知识点复习资料: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来源:233网校 2007年5月26日

  一、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

  (一)专属经济区的概念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毗邻领海的一定宽度的水域,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它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00海里。

  (二)法律地位

  专属经济区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新区域。它的法律地位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沿海国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对该区域内以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活动拥有排他性的主权权利和与此相关的某些管辖权,由此对其他国家在该区域的活动构成一定的限制。专属经济区不是本身自然存在权利,需要国家以某种形式宣布建立并说明其宽度。专属经济区的制度不影响其上空和底土本身的法律地位。

  沿海国和其他国家在该区域的权利义务构成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为:

  1、沿海国的权利、义务

  ①沿海国拥有以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海水、风力利用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

  ②沿海国对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和设施、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事项拥有管辖权。

  ③为行使上述权利,沿海国可以制订与公约规定一致的专属经济济区法规。并可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其法规得到遵守,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

  ④在对于外国船舶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时。还应遵行以下规则:对于被捕的船只及其船员,在其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担保后,应迅速予以释放;沿海国对于在专属经济区内仅违犯渔业法规的处罚,如有关国家间无相反的协议,不得包括监禁或任何形式的体罚;在逮捕或扣留外国船只时,沿海国应通过适当途径将所采取措施和随后进行的处罚迅速通知船旗国。

  2、其他国的权利、义务

  其他国家在这个区域享有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合法活动的权利。

  二、大陆架及其法律制度

  (一)大陆架的法律概念

  沿海国的大陆架是指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考试大网》。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线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如果超过200海里,则不得超出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出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因此,国际法中大陆架概念虽然源于地理上大陆架的概念并有联系,但与地理上概念区别很大。大陆架制度是二战以后形成的一项国际习惯法制度,并在《海洋法公约》中得到编纂和发展。

  (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大陆架不是沿海国领上,但是国家在此享有某些排他性的主权权利。《海洋法公约》中有关大陆架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

  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这种权利是专属性的,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都不得从事勘探和开发其大陆架的活动。

  2.沿海国对于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3、沿海国拥有在其大陆架上建造使用人工岛屿和设施的专属权利和对这些人工设施的专属管辖权;

  4.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5.沿海国权利行使不得对其他国家的航行和其他合法权利构成侵害或造成不当干扰。

  6.所有国家有权在其他国家的大陆架上铺设电缆和管道,但其线路的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并应顾及现有电缆和管道,不得加以损害。

  7.沿海国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非生物资源,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缴纳一定的费用或实物,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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