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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沛博士谈一般国际责任的构成

来源:233网校 2008年3月31日
  一、行为归因于国家 
  1.国家机关的行为。国家机关的行为都可以归因于国家。
  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曾经考过)。例:甲乙两国签订了一个边境驻军协议,甲国可以把军队驻在乙丙的边境,乙国同意。后丙国发生了骚乱,乙国让甲国代其封锁乙国和丙国之间的边境,甲国就这样做了。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了一些问题需要国家承担责任,那么丙国是找甲国承担责任还是找其边境国乙国承担责任?应该找乙国。就是要找行为的支配国。
  5.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考点)。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例如:俄罗斯车臣问题。
  6.一个行为可以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其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的责任。
  7.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但是,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其中最典型的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他们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身份,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除非特别说明,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
  如果国家纵容或者唆使个人侵犯外国的利益,称为间接责任。例如,某国的个人攻击外国驻在本国的大使馆,如果该国政府和警察不闻不问,就是一种纵容,如果发生问题,该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违背国际义务
  一般责任:违背依一般国际法强行规范承担的义务。
  国际罪行:违背了对于国际社会根本利益至关重要的国际义务,如:灭绝种族、贩运奴隶、侵略战争、破坏和平、反人道行为、贩运毒品、海盗行为等。
  三、排除不当性的情况——免除国家的责任
  1.同意。必须是国家的正式机关发出的同意,并且是明确的同意。同时同意的事情不能属于国际强行法规则的范畴。
  2.对抗与自卫。引起对抗的是一方的一般不当行为,对抗不能采取武力行为,可以用经济制裁等非武力行为。自卫一定是对方首先武力侵略了,可以以暴制暴,是武力对武力。
  3.不可抗力
  4.偶然事故
  5.危难或紧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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