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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私法适用的冲突规范归责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月12日
(三)外国法的查明 
1.概念 
所谓外国法的查明,又称“外国法内容的确定”。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又称为“外国法内容的证明”。它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为了适用该外国法,通过某种方式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的行为。 
2.各国查明外国法的一般方法 
(1)当事人举证; 
(2)审案法官依职权查明; 
(3)法官依职权查明,当事人有协助义务; 
3.我国关于外国法查明途径的规定 
《民通意见》第193条的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例]人民法院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会碰到依据我国法律中冲突规范的规定应当适用外国法的情况。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下列哪些途径查明?( )(2003年卷一61题) 
A.由当事人提供B.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 
C.由我国驻该外国使领馆提供D.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答案]A、B、C、D. 
4.无法查明时怎么办 
(1)多数国家以法院地法(内国法)取代应适用的外国法。 
(2)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请求。 
(3)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的法律。 
(4)适用一般法理。 
关键是我国的做法:无法查明时适用我国法。 
[例]当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的内容依照法律规定的方法仍不能查明时,我国法院通常的做法是什么?( )(1999年卷一11题) 
A.驳回起诉 
B.适用我国法律 
C.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类似的其他国家的法律 
D.适用一般法理 
[答案]B. 
5.外国法错误适用时怎么办 
将外国法视为事实问题的国家通常不允许上诉,将外国法视为法律问题的国家通常允许上诉,我国允许上诉(无论是适用我国冲突规范本身的错误还是外国实体法的错误)。 
(四)公共秩序保留 
1.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据本国冲突规范的规定本应适用外国法,但如果适用该外国法将会违反法院地的公共秩序,则内国法院可以依据此理由限制或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这种对外国法适用加以限制或排除的制度就是公共秩序保留。所谓公共秩序,又称为“公共政策”、“善良风俗”、“公共利益”等,不同国家叫法不一。其基本含义是:关系一国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基本政策的重大利益或法律与道德的基本原则。这是一个极富弹性的概念,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含义。 
2.我国的规定 
(1)《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2)《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对于外国法院要求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判决,我国法院只有在查明该判决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五)法律规避 
1.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 
2.构成要件有四个 
(1)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目的在于逃避对其不利的法律的适用。 
(2)规避的对象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性或禁止性规范,而非任意性规范。 
(3)必须是通过人为改变构成冲突规范的连结点的具体事实来实现的。在法律规避中,当事人改变的并不是连结点的种类,而是构成连结点的具体事实,如改变国籍、住所等。 
(4)“既遂”,即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经完成。 
在上述四个要件中,第三个要件反映了法律规避行为的基本特征。 
3.我国关于法律规避的规定 
《民通意见》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例]下列关于法律规避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2002年卷一61题) 
A.当事人有规避法律的故意 
B.当事人是通过变更静态连接点而实现规避法律的 
C.当事人规避我国强行法的行为无效 
D.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滥用冲突规范的结果 
[答案]A、C、D、B项静态连接点应为报考连接点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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