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自然人是国际私法的基本主体。自然人作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取决于其所具有的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的国籍
1、概念: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是国际私法的任务之一
2、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A.内国国籍为准
B.最后取得国籍为准
C.依据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为准
D.与当事人最密切联系国籍为准 如瑞士
我国《民通意见》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依据或与其最有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为基本国法
3、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不能确定则以其居所所在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我国规定:无国籍人适用其定居国法律,未定其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三、自然人的住所
1、自然人的住所: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A.原始住所
B.选择住所
C.法定住所
2、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A.其中有一个是内国住所,以内国住所为其住所
B.均为外国住所且同时取得,一般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者为其住所
我国规定: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3、自然人住所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A.当事人的居所或惯常居所代替住所
B.以当事人曾有过的最后住所为其住所,无最后住所则以现在地法作为住所地法
我国规定:当事人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四、自然人的居所:一个人在一定时间内居住的处所
第二节 法人
一、法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1、特征
A.是一种社会组织
B.拥有自主经营的财产
C.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二、法人的国籍
1、法人国籍的确定
A.成员国籍主义(资本控制主义)
B.设立地主义(成立地或登记地)
C.住所地主义
D.准据法主义
E.法人设立地和住所地并用主义
我国主张:依据法人的设立登记地来确定法人的国籍
三、法人的住所
A.主事务所所在地说
B.营业中心所在地说
C.章程指定住所说
D.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说
我国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四、法人的营业所
我国规定: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惯常居所)为准
五、外国法人的认可方式
A.国际立法认可
B.国内立法认可 :一般认可、概括认可、特别认可
在我国的认可:外国法人在我国从事民商事活动应得到我国主管机关的认可,未经批准登记,不得开展常驻业务活动
第三节 国家
一、国家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特殊性:
A.主权者
B.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以当事者和主权者双重身份出现
C.以国家名义由授权机关和负责人进行
D.以国库财产作后盾
E.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
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
1、概念: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措施的权利
2、理论:
A.绝对豁免论
B.限制豁免论:非主权行为不享有豁免
3、我国的豁免观点:
A.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反对限制豁免或废除豁免论
B.坚持国家本身或者以家国名义从事的一切活动享有豁免
C.国有公司或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不享受豁免
D.赞成通过达成国际协议消除分歧
E.侵犯中国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可以采取相应报复措施
F.到外国法院特别出庭抗辩不视为接受管辖
第四节 国际组织
一、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1、特点
A.具有独立法律人格
B.与职能和宗旨有关
C.活动范围严格按照有关条约和组织章程的规定
D.范围有限,是特殊主体
E.享有一定的特权与豁免
二、国际组织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特权与豁免
内容:
A.国际组织及其财产对当地国的司法管辖与执行享有豁免
B.国际组织的会所、公文档案不受侵犯
C.财产和资产免受搜查、征用、没收、侵夺和其他任何形式的干涉
第五节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一、概述
一国赋予外国人在内国一定的民商事法律地位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即国际私法调整对象赖以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国家元首、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国际组织官员等具有与一般外国人不同的特殊民商事法律地位
二、制度
1、国民待遇:不包括政治待遇和不允许外国人享有的特定权利;是互惠并有所限制的国民待遇
2、最惠国待遇:互惠
不属于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A.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
B.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
C.有特殊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之间形成的特定特权与优惠
D.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对方的特权与优惠
3、优惠待遇:是最惠国待遇待遇借以发生效果的事实根据
三、外国人在中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外国人基于我国国内法、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互惠或对待原则,在我国享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或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