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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现金流量缺额担保协议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董安生】 2009年2月15日

  现金流量缺额担保协议是指担保人(通常由项目主办人或投资人担任)向国际贷款人就建设项目的正常运营将可产生还贷所需的净现金流量以及就项目正常运营的生产经营成本不超过预定标准所提供的持续性有限信用(缺额)保证;依此项保证,在建设项目正式运营后,如果由其产生的可还贷净现金流量不足以清偿项目贷款或者项目运营的成本费用超过了贷款协议所允许的限额时,担保人有责任以连带清偿贷款、追加项目股权投资和向项目公司提供额外贷款的方式补充该现金流量缺额或成本费用超支额。现金流量缺额担保又称为资金缺额担保,是国际项目融资中被普遍采用的一种重要的信用保障手段,它与项目完工担保具有类似的特点与作用,但其效力持续于贷款偿还的整个期间。

  现金流量缺额担保的基本特征在于:⑴其担保人通常由项目主办人或项目投资人担任,该担保协议之签署一般作为贷款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⑵该项担保是一种持续性担保,其有效期持续于项目运营的整个期间,其担保责任额可依还贷期间的进行而递减,这不同于完工担保;⑶该项担保是一种有限责任担保,担保人仅对的现金流量缺额承担信用责任,该缺额可以是因项目运营现金流量不足而形成的还贷缺额,也可以是因项目运营成本超支而形成的还贷缺额,这也不同于完工担保;⑷其担保责任形式具有复杂的构成,担保人对于现金流量缺额或资金缺额应按照协议负担有限清偿责任、追加项目股权投资责任或者向项目公司额外提供无担保贷款等,这也不同于一般的信用保证;⑸现金流量缺额担保不仅要求以信用协议方式做成,而且要求担保人向指定银行机构存入约定信用额的担保资金(留置基金),或者由担保人提供以贷款银行为受益人的等额备用信用证,这与完工担保相同。

  现金流量缺额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⑴担保人条款,该条款须明确担保人的名称和主体特征,在有多个担保人的情况下,还须明确各担保人的责任形式和性质;⑵项目现金流量指标,该条款须明确项目在正式运营阶段每一周期的现金流量总额、可用于还贷的净现金流量额和最低现金流量额标准;⑶项目运营成本与费用指标,该条款须明确项目在正式运营阶段的最高成本费用限额及其构成,在正常运营情况下,项目运营成本通常应包括生产经营成本、维修与大修费用、更新改造投资费用、营业税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⑷担保信用额,该条款应当根据可能产生的现金流量缺额或资金缺额确定担保人负担的备用担保额及其计算方法,这通常是按项目现金流量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⑸违约事件及违反担保的责任,该条款须对造成现金流量缺额的各种情况加以定义,并应当明确不同违约事件的后果,这主要为担保清偿贷款、追加项目股权投资、向项目公司提供贷款、允许权利人动用担保留置金等责任;⑹担保金条款,该条款须明确担保人存入担保金的方式、存款银行、信用证安排、担保金执行条件和程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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