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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各科考点指南:国际法

来源:233网校 2009年4月30日
  国际法考点提示
  1997年、1998年、1999年的律考中没有国际法的题目。这几年,国际风俗云变幻,出现了很多重大事件,要求律师对国际法基本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在2000年的考试中啬国际法的试题是很自然的事情。要求考生能够正确作出选择题,同时要求考生能运用国际法知识对当前的重大国际事件作出正确的分析。对人权、科索活及我国台湾问题有正确的认识,对国际法的原则、外交关系法、联合国的作用和职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问题要给予特别的重视。
  (一)国际法的概念、渊源和基本原则
  应当注意:(1)国际法渊源的内容;(2)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体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
  (二)国际法主体
  应当注意:(1)国际法主体的种类;(2)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的内容;(3)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应当具备的要素;(4)国家责任的形式;(5)国家继承与政府继承及其不同点。
  (三)领土
  应当注意:(1)国家领土和领土主权的含义;(2)领土主权不可侵犯的原则;(3)领海和毗连区的含义,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关于领海制度的主要内容;(4)维护国际航空安全的有关分约;(5)公海自由的内容、公海上的国家管辖权。
  (四)国际法上的居民
  应当注意:(1)国籍的取得方式、双重国籍、我国《国籍法》的主要内容和原则;(2)外国轸的待遇;(3)庇护和引渡。
  (五)外交和领副关系
  应当注意:(1)一国同哪些国家建立外交关系,按照什么条件建立外交关系,由各国自行决定。我国同其他国家建立,坚持以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惟一合法政府为条件,接受这一条件的可以进行建交和互设使馆的谈判。谈判达成协议,即建立外交关系和互设使馆。(2)使馆和职务、享有的特权与豁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有关内容。(3)领事特权与豁免。
  (六)国际公约
  应当注意:(1)缔约权以及享有缔约权的国际主体;(2)缔约程序;(3)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的主要内容。
  (七)联合国和专门性组织
  应当注意:(1)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2)联合国的主要机关;(3)“世界贸易组织”(WTO)。
  (八)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应当注意:(1)联合国宪章关于宗旨和原则的有关规定及宪章第33条的规定;(2)国际法院的组成、诉讼方式、诉讼方、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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