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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精讲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第四节

来源:233网校 2010年3月10日

  一、概 述

  人权是一个历史和发展的概念,涉及政治、哲学、社会、文化等多方面的内容。人权被用做一个法律概念时,是泛指与人本身有关的所有法律权利的总称。国家合作通过国际法促进和保障人权主要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形成的,有关的原则和制度被认为构成了一个正在发展的国际法新分支,即国际人权法。

  1、国际人权法是指国家之间关于尊重、保护人权以及防止、惩治侵害人权行为的原则和制度,它主要由一系列保护人权的条约组成。从国际法看,国际人权公约是国家缔结的,条约所规定的是国家承担的义务和遵守的规则,其主体是国家。个人不是这些条约的主体.而仅是条约所涉及的人权的权利主体。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2、人权主要通过国内法实现和体现,国家通过国际人权条约促进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是对国内法和国内措施的辅助。个人直接享有的法律上的权利,即法律上的人权,主要是由国内法来规定和完成的。国家履行其国际人权条约的义务的直接结果也是要通过国内法和国内措施来保护这些权利。因此,人权的保护主要和最终是由一国在其主权下通过国内法来实现。

  3、人权本身不是国际法创设的,国际法只是通过国家的合作,尊重和保护有关权利或促进其更好地实现。其中,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基本的人权。

  4、人权领域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存在许多分歧,人权保护的国际合作必须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特别是不得将一目的政治模式或价值观强加给别国,不得将人权作为干涉他国内政的工具。

  二、国际人权条约体系

  目前,国际人权法主要是由一系列条约构成的,这些条约上要包括:采集者退散

  (一)1966年联合国两个人权公约

  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开放给各国签署和加入。这两个公约汲取了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主要内容,并加以完善和发展。两个公约的内容涉及了法律上人权的基本内容和国际人权保护的主要方面,被认为是基本的关于人权的国际法律文件。两个公约都首先规定f自决权和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其中《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主要涉及一系列的经济社会权利,包括工作权,社会保障权、家庭权、健康权、受教育权等。它要求缔约国尽最大能力采取措施,以便使这些权利逐渐得到实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涉及了广泛的公民权利,包括生命权、免于酷刑、人身自由、公正审判、信仰自由、和平集会、选举权和桩选举权等,要求缔约国尊重和保证这些权利,并为达到此目的采取必要的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现公约所涉及的各项权利。两个公约分别建立了各自的履约机制。

  (二)专门领域或区域的人权条约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1、专门领域主要包括:

  (1)消除各种歧视方面

  一是《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行公约》;

  二是《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

  三是《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公约》;来源:www.examda.com

  四是《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五是《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公约》等。

  (2)妇女儿童权利保护方面

  一是《妇女政治权利公约》;

  二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三是《儿童权利公约》等。考试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3)禁止奴隶制和强迫劳动方面

  一是《废止奴隶制蛆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之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

  二是《废止强制劳动公约》等;

  (4)保护被拘禁者权利方面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

  主要是《禁止酷刑和其他不入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

  2、区域性的公约主要有

  一是《欧洲人权公约》及其一系列议定书;

  二是《欧洲社会宪章》;

  三是《美洲人权公约》;

  四是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等。

  目前我国已签署了1966年两个人权公约,产已批准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我国还参加了其他所有主要的国际人权公约,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并通过国内各项立法,大力加强对人权的保护和促进。

  三、国际保护人权机制

  国际保护人权机制是指国家通过条约建立的,旨在促进国家间合作以监督保障国家履行其在人权领域内承担的相关国际义务.防止和惩治违背义务行为的相关制度。目前几乎所有的保护人权条约中都规定了其相应的国际保障或履约机制,其中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设立国际人权机构

  目前国际社会设立的专门人权机构有:来源:www.examda.com

  1、根据《联合国宪章》成立的人权机构,如人权委员会。

  人权委员会是根据宪章由经社理事会成立的联合国系统内专门处理人权问题的机构。它由43个国家的代表组成,负责人权问题的专题研究,拟定建议和起草国际人权文书,协调联合国系统内的人权活动。(此处内容有新变化,人权委员会改为人权理事会,查资料

  2、根据有关人权公约而设立的特别机构,它们负责处理公约规定的缔约国报告、个人来文及其他事项。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委员会由18名以个人身份被选出的人权问题专家组成:《儿童权利公约》成立的“儿童权利委员会”等。

  3、根据联合国主要机构的决议成立的专门机关,如根据大会决议成立的“反对种族隔离特别委员会”;根据经社理事会的决议,人权委员会设立了“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

  4、根据区域性公约成立的区域性人权机构,如欧洲人权委员会、欧洲人权法院和美洲人权法院等。

  (二)报告及审查制度

  缔约国根据条约承担义务将其履约情况定期或按要求向指定机构提交报告,由该机构进行审查。具体报告、审查形式和程序依不同条约有所不同。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公约》等都规定通过联合国秘书长向有关机构提交报告,相关机构对报告审议并提出一般性建议或评论。对于审议机构,不同条约也有不同的规定,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规定的机构是人权事务委员会,《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机构是联合国经杜理事会,上述其他公约则规定由公约专门成立的审议机构进行。另外,有些条约如《废止奴隶制补充公约》则规定仅需提交报告,不再进行专门审议。来源:考

  (三)缔约国指控处理及和解制度

  一些人权公约规定了缔约国来文指控处理及和解的制度。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规定,各国可以随时声明接受任择条款,即承认由人权事务委员会接受并处理一缔约国对另一缔约国未履行公约义务的指控。对于接受任择条款的国家,委员会在认定用尽了当地救济之后,有权处理相关的指控,包括提供斡旋、指派专门委员会进行和解,并规定了和解的程序。其他一些条约如《禁止酷刑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等也规定了类似的制度。

  (四)个人申诉制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意议定书》规定,凡议定书的当事国,人权事务委员会都有权接受其国民对该国侵害公约权利的指控.并进行审查。委员会将通知有关缔约国其国民对其提出的指控,该缔约国应在收到通知6个月内向委员会就相关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包括说明已采取的救济措施。委员会对个人和国家提交的所有材料及相关来文进行审查后,向该个人和国家提出意见。其他一些公约,如《禁止酷刑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也规定了类似的制度。

  (五)联合国"1503程序”考试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1503程序”是指1970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通过的1503号决议所规定的程序。该决议题为“有关侵犯人权及基本自由的来文的处理程序”。该程序规定: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在确证是一贯和严重地侵害基本人权的情况下,不用依据条约,就可以受理个人或非政府组织的来文。小组委员会可以将有关情况提交人权委员会审议。人权委员会可以自行研究并向经社理事会提出报告和建议,或征得有关国家同意任命一个特设委员会进行调查。由于“1503程序”没有条约依据,因此依该程序作出的有关决议没有法律拘束力加上政治因素的影响,启动该程序的实践大多是负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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