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
正常价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以出口国市场上的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
(2)出口国市场上没有可比价格的,以该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的可比价格为正常价格,即所谓的“替代国价格”。
(3)以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
注意:以上三种方法不是依次使用,而是在第一种方法不能使用时,选择使用第二或第三种方法。
出口价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价款或者应当支付价款的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出口价格。
(2)进口产品没有实际支付价款或者应当支付价款的价格,或者其价格不能确定的,以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或者以外经贸部商海关总署根据合理基础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
[特别提示]这里涉及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一是正常价值的确定。二是出口价格的确定。
2.损害。损害是指倾销对国内已经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1)国内产业的认定——国内产业是指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全部总产量的大部分的生产者。但两类产业排除在外:第一,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的国内生产者。第二,倾销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2)损害的认定——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性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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