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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国际公法背诵笔记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月24日
  国际法主体: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争取独立解放的民族独立组织
  国际法的渊源:有且只有3项:1.条约(只能约束缔约国);2.习惯(约束所有国);3.一般法律原则。条约不要求书面。只能在国际法主体间缔结。条约成立的3要件:1.国际法主体(大于国家);2.自由同意;3.无违反国际强行法(即,国际法基本原则)。(非一定要式)*缔约权产生于国内法,需要缔约代表出示全权证书证明自己的缔约权。(特例:默认有缔约权的无需出示全权证书的,仅包括正职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
  【没考过,重点】条约的保留1.仅针对多边公约2.加入条约时,只能在条约未对保留国生效时做出,但条约可能已经对其他国生效,即,条约已经生效。(可对已生效条约保留,只能在条约未对保留国生效时保留)
  【可考】条约解释1."一般规则"要求"善意解释"(1.保持条约有效性;2.若第三方解释的要中立;3.若自己解释,要吃亏地解释)2.条约要定义"作准文本",有分歧时按"作准文本"适用"一般规则"解释。
  条约在中国适用1.WTO约束政府行为,要国内立法适用。2.民商事直接适用国外法。
  条约其他的用合同法知识条约重大违约可以终止,一般违约不得终止。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两个重要原则是:1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2国家不得以国内立法对抗国际义务;不得以国内法规定为理由逃避国际责任。3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立法制订,(除非该国承担了相关的特殊义务)
  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问题1宪法虽然有原则的立场,但没有统一的规定。2民商范围内,我国缔结的条约和国内法不同部分,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3其他范围:宪法、基本法规定不明确,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国际法基本原则(强行法性质)六项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2.不干涉内政;3.不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4.和平解决争端;5.民族自决;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2.国家内乱,国家可以使用武力维护统一。3.国家的构成要素:定居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被承认和国家成立本身无关。
  国家继承1.条约的继承:政治性的条约不予继承,经济性的条约酌情继承,与领土、资源相关的条约予以继承。2.国际财产的继承:被转属的国家财产与领土之间有关联;随领土转移原则;国家财产的转移应考虑到该领土居民的实际情况。3.国家债务的继承:恶债不予继承4.国家档案的继承:协议解决,如无协议,则按照领土相关联原则继承。
  国际组织1.国际组织的成员分为正式成员和非正式成员两种。非正式成员包括准成员和观察员。2.国际组织的表决制度分为全体一致同意、多数同意制、加权表决制、和协商一致通过四种。3.联合国下设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等机构。其中安理会是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安理会表决非程序事项时,五个常任理事国均享有否决权。弃权和缺席不视为否决。
  【可考】民族自决原则1.民族自决原则适用所有民族,但通常力低于国家主权原则。特例:在殖民统治下的民族,民族自决原则高于国家主权原则。2.民族自决原则的独立权,只适用在殖民统治下的民族。
  国际法律责任国家主权豁免【刚考过,不太会再考】1.不包括国有企业。2.2004年公约,国家商业行为不豁免,执行绝对豁免。3.可以"自愿、特定(只针对某案件)、明确(可明示,可默示如介入诉讼应诉)"放弃主权豁免。4.如果一国优先适用和国际法违背的国内法,则要承担国家责任。
  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1.同意:受害国事先以有效形式同意加害方的行为2.对抗与自卫:对抗措施和自卫应具有针对性、合法性和适度性。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4.危难或紧急状态
  领土1.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领土主权及于领土的全部范围。2.对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国际地役。3.领土的取得方式:传统方式包括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现代方式包括民族自决、公民投票、恢复权利和收复失地。
  【热点可考】国家的承认(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3)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4)承认的后果:对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能逆转;但对新政府的承认则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
  联合国1.对内部事务的决议有约束力。2.对外部事物只有建议作用。3.只有安理会有执行庭。4.【可考】安理会(安理会由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表决:(1)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2)实质性事项(新秘书长、会员变更、决定行动):9个同意票+"大国一致原则"
  【可考】国家责任1.核污染,严格责任,国家承担营运人以外的补充责任。2.油污,只由营运人承担责任。3.其他必须要国家行为才构成国家责任(过错责任)。4.对抗、自卫程度相当免责。
  国际法上的空间1.【没考过,重点】河流界河:以主航道或河道中心线为界分属沿岸国(可以在对方航道航行,不能靠岸;界河上修任何设施要对方许可)2.多国河流(湄公河):仅对沿岸国船舶开放,主权归属流经国,但不得改道或堵塞河流3.国际河流(国际运河):依条约对所有国家开放,非军用船舶有无害通过权,主权归属流经国,条约约定管理等事项4.一方只能在界水一侧捕鱼。5.领土取得的方式,公开、不受干扰未遭反对、长期。6.南极条约不构成对任何现有对南极领土主张的支持或否定。
  【热点可考】海洋1.内海:(1)完全主权;(2)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进入;(3)我国渤海和琼州海峡属于内海;(4)港口刑事管辖(一般不管):通常只有对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或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沿岸国才予以管辖。(只有内海上空才是领空)2.领海:(1)完全主权;(2)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A、我国不适用于军舰(国际海洋法里没有这限制);B、连续不停迅速通过;C、潜艇须浮面并展示国旗;D、通过无害)3.专属经济区: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和管辖权(A、有权拘捕;B、通知;C、有担保立即释放;D、原则上不得对船员进行监禁或体罚)4.公海:(1)管辖权:A、船旗国管辖权:一船一旗(不可一船多旗),否则视为无国籍船和登临对象;B、普遍管辖权:海盗、非法广播、贩卖奴隶和贩卖毒品(2)临检权和紧追权:A、主体:军舰、军用飞机、经授权且标志清楚的政府公务船舶飞机;B、主体不能是对象(即,军舰不能在公海被追);C、紧追权的限制:不能从公海开始、发出停止信号、不能中断、当被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终止;不得使用武力。【热点可考】海洋底土的划分及沿海国的权力1.大陆架:A、界限(多数情况下和专属经济区重叠,但可以宽于专属经济区)B、权力和专属经济区类似(底土自然资源);C、沿海国的专属权力,无须声明即享有2.平行开发制:勘探者只能开发一半。注意:专属经济区针对水域和底土,大陆架只针对底土。1.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2.任何国家可以在其他国家的专属经济区无害通过、飞过(有国家对军舰保留),铺设电缆。3.船只和船员交保后应当释放。4.开发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非生物资源,需要向国际海洋管理局交纳一定比例费用或实物5.方便旗船(非无国籍船),指悬挂特定国家国旗的船。(巴拿马、洪都拉斯、马绍尔群岛等)。
  无害通过制度:无害通过是指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的情况下,无需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而连续不停的迅速的通过领海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的航行。沿海国为了本国的安全,可以暂时停止外国船舶的通过。
  登临权1.被登临的船舶不能是军舰或者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2.登临检查要有正当理由。3.登临权应由各国军舰、军用飞机或者经正式授权的为政府服务的船舶或飞机行使。4.登临应当审慎。
  紧追权1.紧追必须从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水域开始2.紧追必须连续不停的进行,不得中断。3.紧追在将被追逐船舶逮捕或者被追逐船舶进入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终止。4.紧追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由明显标志的经授权的为政府服务的船舶或飞机进行。5.紧追应当审慎
  国际航空法1.目前对于发生国际民航损害的责任采取过失推定原则。有管辖权的法院为:承运人住所地法院、承运人主营业地法院、签订合同的承运人营业机构设立地法院、航程目的地法院。2.空中劫持(1)公约: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2)管辖国家:与该罪行有关的国家或者本国法规定可以行使管辖权的国家(3)管辖原则:或引渡或起诉。
  外层空间法律制度(1)应登记制度(不登记的全人类共有):联合国秘书长;登记国对空间物体享有所有权与管辖权;(2)营救制度:援助、通知、送回;(3)责任制度:发射国(可能有多个发射国:实际完成发射行为的国家;促使发射行为的国家;从其领土或装置完成发射行为的国家)对地(地面+飞机)承担绝对责任,对外空物体过错责任。外层空间法的一项基本国际习惯规则是不得据为己有原则。
  环保1.防止气候变化:(1)有效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2)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具体减排目标只针对发达国家);(3)【可考】四种减排折算方式:①"净排放量计算方式":即可以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数量;②"集团方式":及欧盟国家视为一个整体,可以采取内部平衡抵消,但在总体上完成减排量的方式;③"排放权交易方式":即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通过排放额度的买卖来折抵排量;④"绿色交易方式":即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绿色技术折抵排量。
  国际海底区域的平行开发制度:在某一区域勘探后,开发申请者要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供两块具有相等价值的矿质,管理局选择其中一块作为保留区,留给管理局通过企业或者以发展中国家协作的方式进行活动,另一块是合同区,可以由缔约国或其企业通过与管理局签订合同进行开发。
  国际法上的人【可考】国籍取得和丧失(取得、丧失年年轮流考)1.取得:《国籍法》第4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6条规定:"1.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2.定居在中国,3.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2.丧失:《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11条规定:"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第1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3.国籍积极冲突:1.对中国人:不承认其双重国籍;对外国人:经常居住地>最密切联系地4.自动退出中国国籍的条件:1.定居国外;2.自愿加入获取的外国国籍;3非在职公务员、军人。5.外交保护,保护本国人(A、一国国民权利因所在国国家不当行为受到侵害;B、国籍继续原则;C、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注意:不需要申请);庇护,保护他国人6.【热点可考】引渡:A、根据国际法,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B、国家可以拒绝引渡本国国民;C、可引渡罪行:双重犯罪原则(都1年以上徒刑,或未服完6月以上刑罚)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注意:犯有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和侵害外交代表罪的绝对不能视为政治犯;D、引渡效果:罪名特定原则。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使馆庇护,即"域外庇护"不符合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①外交部是有关引渡的联系机构;②引出:外交部审查形式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实质要件③引入:(高法量刑承诺,高检追诉承诺,外交部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在请求引渡时是否作出量刑的承诺,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在请求引渡时是否作出限制追诉的承诺7.庇护(保护境内的外国人):A、构成要件:(a)允许受迫害外国人入境并居留;(b)拒绝将其引渡;B、不得进行庇护的罪行(犯有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和侵害外交代表罪的绝对不能视为政治犯):前述不视为政治犯的;C、外交庇护(在域外使领馆内庇护外国人):没有国际法依据。国际航班转机过境中国24小时不出机场不用签证。
  外交1.【热点可考】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的特权和豁免:(1)外交人员的管辖豁免:A、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B、有例外的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C、完全免除作证义务;D、外交人员管辖的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放弃,而且放弃必须是明示的,外交人员本身没有作出这种放弃的权利。并且对管辖豁免的放弃不得视为对判决执行豁免的默示放弃,后项放弃须由派遣国单独明确作出。2.领事官员的管辖豁免:领事官员执行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也无相关的作证义务。*访问使团的住处和豁免参照领馆。*领馆经同意或紧急情况可以进入,使馆非大使同意绝对不得进入。*对于接受任命国本国或第三国的外交人员接受国的同意,可以收回。*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仅限于外交人员、共同生活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外交人员不得干涉驻在国内政、介入党派斗争。*
  国际争端的特点和类型:1.特点:一、争端的主体是国家,争端涉及的利益或权利往往重大。二、争端往往包括多种因素,情况复杂。国际社会不存在超国家的裁决机构,国家在解决争端中仍起决定作用。三、争端解决受各种政治力量的制约和影响。类型一般为三类:1.政治性争端,也称为"不可法律裁判"的争端。2.法律性争端,也称为"可法律裁判"的争端。3.事实性争端,需要是是对事实本身的澄清。
  国际争端解决方式*平时封锁只能由安理会决定*斡旋(第三者促使谈判协商)与调停(第三者提出方案并参加谈判或协商)*调查(事实)与和解(事实和结论)与仲裁:国际常设仲裁法院(1900年、海牙)*反报(对抗):针对不违法行为的对等反措施;报复(自卫):针对违法行为的对等反措施
  【热点可考】战争法*战争的开始和战争结束:均以是否存在相关意思表示为标志(无宣战不战争,宣而不战是战争)*1、禁止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使用这类武器具体有包括:(1)极度残酷的武器;(2)有毒气、化学和生物武器;(3)核武器:但目前的国际法还未对核武器的禁止作出全面明确的规定。*2、禁止不分皂白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3、禁止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4、禁止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但不禁止使用诈术。根据《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以下行为构成背信弃义的情况:(1)假装有在休战旗下谈判或投降的意图;(2)假装因伤或因病而无能力;(3)假装具有平民、非战斗员的身份;(4)使用联合国或中立国家或其他非冲突各方的国家的记号、标志或制服而假装享有被保护的地位。(但可以使用交战对方的,属于合法诈术)*保护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于非缔约国;人道主义原则*战争犯罪:惩罚战争犯罪的实践:四个临时刑事法庭(联合国安理会派出机构)和国际刑事法院(常设,管辖《刑事法院规约》生效后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等几大类)*战俘应保有被俘虏时的民事权利,应被送到较安全的地方,不得侮辱,准许和家人通信,有辩护和上诉权
  战时中立的权利与义务:1.容忍义务:一般仅限于针对"战时禁制品";2.不作为义务:一般是不在其管辖范围内应尽的义务;3.防止义务:一般是在其管辖范围内主动地作为;
  海牙体系规则1."条约无规定"不解除当事国的义务2."军事必要"不解除当事国义务3.区分对象原则4.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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