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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辅导笔记:公司法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0月6日

一、公司法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F217):  
  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指实际中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而不是部门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绝对控股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相对控股股东)。 
  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包括法人或自然人)。 
  4、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一)公司法总论 
  1、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公司的特征有以下三方面: 
  (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法人是与自然人并列的一类民商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但凡法人均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 
   ①依法设立(F6、7)→工商登记 
   ②独立财产(F3)→股东丧失出资的所有权,换取股权 
   ③独立责任即股东有限责任(F3) 
  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后果—“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F20)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个案判断),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公司法运作实践,目前我国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a、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  b、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即公司的实质股东仅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挂名股东,以符合法定的公司股东的最低人数,应使实质上的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非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d、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 
  e、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纵、干预。 
  f、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混同主要表现在,公司的营业场所与股东的居所混合使用,或者子公司与母公司的营业场所为同一场所。另外,股东没有严格区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公司财产被用于公司以外的事务或股东个人支出而未作适当记录,没有保持完整的公司财产记录等,都可视为财产混同。公司业务与股东业务发生混同的主要表现是两者从事同一业务活动,而且公司业务经营常以股东个人名义进行,以至与之进行交易的对方根本无法分清是与公司还是股东进行交易。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特征,如高级管理人员互相兼任(特别是在母子公司中)等。  
  (2)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同样体现了公司的社团性”―――摘自辅导用书) 
  (3)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2、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的起始与终止(F7、189)(设立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注销登记) 
  (2)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 
   ①经营范围—“目的范围”(F12)(超出经营范围的,一般有效,除非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②投资能力(F15)(没有50%的投资数额限制―――对公司放权,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③担保能力(F16)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超过部分无效,担保有效)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④公司发行债券的限制: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公司行为能力的实现 
  意思能力由法人机关形成(F 22)→由法定代表人实施(F13)。 
  股东会(权力机关)、董事会(执行机关)、监事会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3、公司的分类 
  (1)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F2)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相同点是股东都承担有限责任;不同点是公司资产是否划分为等额股份(表现为股票) 
  (2)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总公司与分公司(按内部组织关系划分)、母公司与子公司(按外部组织关系划分)(F14)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人合公司、资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4)以公司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封闭式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 分公司     
  法律地位 虽受母公司实际控制,但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章程,以自己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注意:分公司虽不具独立法律地位,但依《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责任承担 以其自身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母公司互不连带,除出资人(即子公司的各股东)出资不实或有抽逃资金,以及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下,债权人不得就未得清偿部分向出资人追偿。 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债务履行不能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设立公司(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提起诉讼时,可以直接把设立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但是要特别注意:这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为连带关系,应当是同一个人格,由总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设立方式 由一个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两个以上股东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方式投资设立 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业务活动。      
  对母公司/总公司的投资限制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投资的,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投入原则上不受限制。注意:依照《商业银行法》第19条第二款,商业银行拨付其子公司运营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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