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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辅导笔记:公司法(四)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0月7日

  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含义与意义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五大风险防范措施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计划生育制度)―――没有禁止法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公示身份)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推定混同,举证责任倒置,必须股东证明自己财产独立)

一人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人

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资本制度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也即法定资本制。
  

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也即折中授权资本制

最低注册资本

人民币十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组织机构

不设股东会。其他机构应设。

公司机构应当健全。

转投资限制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无限制。


  2.国有独资公司
  (1)含义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特殊的组织机构:
  ①股东对特殊职权的保留: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②董事会的构成: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③高管人员的专任制度: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不考虑经营的业务是否相同、相似―――兼职禁止)
  ④监事会的组成: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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