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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辅导笔记:公司法(六)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0月7日
  公司的高管人员
  1、高级管理人员的(消极)任职资格条件→只能是自然人,但未必是股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注意:根据张海峡说,国家公务员仍然不能担任高管。
  《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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