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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辅导笔记:公司法(八)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0月7日
  公司的合并、分立以及减资
  1.公司合并与分立的方式
  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新设合并
  公司分立分为:派生分立、新设分立
  2.公司合并与分立的程序
  ①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告一次)
  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公司合并与分立的债务承担
  ①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分立程序,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不需要提前还债或提供担保)
  4.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股东会三方之二以上决议)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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