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不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合营方式 股权式 契约式
成立时的审批期限 90天 45天
组织形式 法人型 法人型或者合伙型
投资回收方式 在依法终止时才能收回投资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收回投资
经营管理机构 董事会制 董事会制、联合管理制或委托管理
利润分配方式 依投资比例确定 在合作合同中约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特征:股权式合营
2.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也要得到审批机关批准)
3.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
(1)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2)合同规定分期缴清出资的,第一期出资不低于认缴出资的15%,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4.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1)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不少于3人,任期就是4年
(2)需要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一致通过的事项:
①章程的修改;
②企业的中止、解散;
③注册资本的增减;
④合并、分立。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特征:契约式合营
2.组织形式与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合伙
出资不得设定担保,如果是有限公司,外方一般不低于25%
3.组织机构
①董事会制;
②联合管理制;
③委托管理制。
4.外国合作者先收回投资:合作期满企业固定资产全归中方所有。
(三)外资企业法
1.概念与特征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注意不是指一个外国人,而是指没有中方的资本参与),属于中国法人
2.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合伙、独资企业
如果要将企业财产进行抵押或转让,要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机关备案
3.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与期限
以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出资须归自己所有,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0%;最后一期出资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第一期出资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且不得低于认缴出资额的15%
(四)总结六点共同特征
1、外方投资者可以为个人,中方则否(不能有个人);
2、企业的章程、合同均以审批为生效条件;
3、各方出资均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资;
4、企业只能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5、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负债;
6、企业的正副董事长和正副主任应由中方和外方分别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