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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辅导笔记: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法的特别法)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0月8日
  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不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合营方式 股权式 契约式
  成立时的审批期限 90天 45天
  组织形式 法人型 法人型或者合伙型
  投资回收方式 在依法终止时才能收回投资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收回投资
  经营管理机构 董事会制 董事会制、联合管理制或委托管理
  利润分配方式 依投资比例确定 在合作合同中约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特征:股权式合营
  2.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也要得到审批机关批准)
  3.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
  (1)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2)合同规定分期缴清出资的,第一期出资不低于认缴出资的15%,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4.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1)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不少于3人,任期就是4年
  (2)需要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一致通过的事项:
  ①章程的修改;
  ②企业的中止、解散;
  ③注册资本的增减;
  ④合并、分立。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特征:契约式合营
  2.组织形式与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合伙
  出资不得设定担保,如果是有限公司,外方一般不低于25%
  3.组织机构
  ①董事会制;
  ②联合管理制;
  ③委托管理制。
  4.外国合作者先收回投资:合作期满企业固定资产全归中方所有。
  (三)外资企业法
  1.概念与特征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注意不是指一个外国人,而是指没有中方的资本参与),属于中国法人
  2.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合伙、独资企业
  如果要将企业财产进行抵押或转让,要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机关备案
  3.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与期限
  以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出资须归自己所有,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0%;最后一期出资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第一期出资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且不得低于认缴出资额的15%
  (四)总结六点共同特征
  1、外方投资者可以为个人,中方则否(不能有个人);
  2、企业的章程、合同均以审批为生效条件;
  3、各方出资均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资;
  4、企业只能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5、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负债;
  6、企业的正副董事长和正副主任应由中方和外方分别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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