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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辅导笔记:保险法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0月8日
  (3)双务有偿合同
  (4)非要式合同:→诺成,并不要求一定要书面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的分类
  (1)按照标的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A、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B、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注意:财产保险具有补偿性,赔偿金受到损失额限制。而人身保险是定额给付。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
  (2)按照保险人的责任次序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总结一句话,合同相对性)
  (3)按照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关系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与不足额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承担赔偿的最高限额,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的价值,因此人身保险没有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不能大于保险价值,否则会产生道德风险)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4)依据保险人的人数的不同进行的分类,可以分为单保险合同与复保险合同
  单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以一个保险标的、一个保险利益、一个保险事故向一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复保险合同又称重复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
  我国《保险法》规定: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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