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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司法考试宪法、法理、法制史试题精析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6日
  法理学 
  2006年法理学单项选择题7题,多相选择题6题,任意选择题2题,共计23分,与2005年无甚变化。就法理学考查方式、考查侧重点以及其他相关方面存在以下特点:首先,在考查方式,法理学较多地使用“判断型选择题”,即题干一般表述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下列何种说法是错误的”等,而选项ABCD分别针对某一方面的知识点。此种类型的选择题难度较大,尤其是其中的多项、不定项选择题。另外,法理学题目较多地为应用型题目,即结合实例,要求使用法理学知识点分析实例中具体问题,这要求考生具有运用法理学知识的能力。其次,在考查侧重点上,对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渊源、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与社会方面的知识点考查较多。这似乎与司法考试的考试性质相吻合。另外,新增知识点在2006年的考试没有丝毫缺位,法律责任竞合、法律与和谐社会、法律与节约型社会的问题在题目中均有所体现。但是,法理学中的重要知识点似乎并没有所体现,比如法治、人权、法律价值等知识点并没有考查,仅在论述题中有所涉及。
  试卷四的最后一道关于法律、习惯、法理的35分的论述题,以及倒数第二题的第二问“结合上述事件论述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使得法理学在司考中的地位大为提高。在司考中出现研究式的论述题,进一步提升法理学的重要性,预示着中国大陆司考制度与欧陆型司考接轨的方向,也是“一次考”制度向“二次考”制度过渡中可贵的探索。
  宪法学
  宪法学的很多单项选择题,考查的知识点比较单一,比如卷一第8题考查“哪一部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第10题“哪一部宪法是协定宪法”、第11题“‘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的论断是由下列哪一部宪法文件予以明文规定的”、第12题“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基层政权的范畴”、第13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是由哪一机关批准生效的”、第14题“下列哪一项是我国宪法界定公民资格的依据”。此种类型题目的大量出现,使得今年宪法学考查的知识点的覆盖面较小,但并不意味着考生容易做对此类题目。比如,其中第13题,考生很容易根据宪法第67条第14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选择“C.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事实上正确答案应该是“B.全国人大”,因为该联合声明涉及到特别行政区制度的确定,故必须适用宪法第31条和第62条第13项的规定。
  应该说,2006年的宪法学出题较偏,常规的知识点考查很少。在公民基本权利方面,除上述第8题涉及到外,没有一道题目,这明显与权利保障书的宪法特征不相吻合;在国家机构的考查方面,几乎全部侧重于一般地方国家机构的考查(第58、60、61、93题),这与宪法学侧重于中央国家机构的研究大相迳庭。但是,可以预见的考查知识点也一个不漏,比如新增知识点:当代宪法发展趋势(第57题)、宪法制定主体与制定机关(第9题)。
  看2006年的宪法学题目,还有一个印象就是,比较侧重对宪法史的考查,必如第8、10、11、62题,而对宪法典条文的考查相当的少。就条文的考查而言,似乎集中到了“地方组织法”的考查上。
  法制史
  法制史考查重点似乎也有了重要转变,预见中的对立法史的考查并没有出现,反而是大量考查古代刑罚适用原则,比如秦代的“诬告反坐”原则(第15题)、唐代的“化外人”原则(第17题),以及古代司法制度,比如汉代的春秋决狱(第16题)、唐代的刑讯制度(第63题)、清代的秋朝审制度(第18题)。在外国法制史部分,罗马法(第20题)、英美法(第64题)、大陆法(第19题),按照惯例,仍是各占一题。第20题侧重于对罗马法相关制度的宏观了解性的考查,第64题是对普通法与衡平法特点的宏观考查,至于第19题则是对德国法各发展阶段重要法典或特色的宏观考查。从整体上看,法制史的题目难度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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