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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单项选择题分析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7日
1. 甲是出票人,乙、丙、丁为依次背书人,戊从丁处取得票据,为持票人。甲在出票时在票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戊提示付款遭到拒绝后,他可以采用的救济方法是下列哪项所述方法?
A. 因为甲、丙不对票据承担保证责任,戊只能向乙、丁行使追索权
B. 丙的背书无效,但戊可以向甲、乙、丁行使票据权利,请求支付票面金额
C. 付款人的拒绝付款没有理由,戊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判令付款人履行票据义务
D. 上面说法都不对,因为甲在出票时已在票面记载不得转让,所以乙之后的背书行为都无效,戊不是票据权利人
答案:A
解析:见《票据法》第27条、第31条、第68条。

2.下列有关票据责任的叙述正确的是哪项?
A. 票据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主要责任人员除应依法受到金融行政管理部门的处分外,还应承担因此而给持票的造成的损失
B.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给持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C. 付款人与持票人恶意串通,故意使用伪造的票据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D.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玩忽职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C
解析:见《票据法》第103-106条。

3、汇票的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导致下列何种后果?
A. 汇票因持票人违背背书人的意思而再背书转让无效
B. 汇票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C. 新的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不得转让"的记载而变得毫无意义
D. 新的持票人不能以所持汇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答案;B
解析:见《票据法》第34条。根据该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物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物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此处的保证责任就是保证承兑和保证付款的义务,持票人只得向其前手追索,也就意味着书?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免除了其后手的后手的追索权,其债务的范围就只限于对其后手一个人。

4. 有关汇票付款人的付款行为,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项?
A.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应当当日足额付款
B. 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汇票当事人不得约定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偿付汇票金额。
C.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D. 付款人及其代理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因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答案:B
解析:见《票据法》第53条、第54条、第57条、第59条、第60条。其中,第57条为:"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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