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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习题及解析(单选2)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3日

21.下列关于表述法的效力的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A.法律不经公布,就不具有效力

B.一切法律的效力级别高低和范围大小是由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所规定的

C.“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这项规定在法学上被称为“从新原则”

D.法律生效后,应该使一国之内的所有公民知晓,所谓“不知法者得免其罪”

A。A项属于法的时间效力,法律须经公布后始得生效。它表述了一个重要的民主原则,即不经公布的法,公民可以不遵守,以防止国家机关滥用法的名义任意的惩治处于弱势的民众,该项正确,为应选项。B项中,规定解决法律之间效力级别高低和范围大小的规范应为根本法——宪法,而不是基本法律,故该项错误。C项中,法律无溯及力的含义是:新法对过去不生效,旧法仍然对过去起作用,这是从旧原则而非从新原则。故该项错误。D项中,前半部分正确,但后半部分错误。公民是不能因不执法而被免罪的,法对人的效力是以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等原则为标准的,而不是以是否知晓为标准。当然,没有公布是法律不具有管辖权的理由,但是并不知晓不构成免除管辖的条件。

22.下列哪个选项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含义?

A.司法权不得由一般的行政机关来行使

B.司法机关既要独立行使职权,又不得无限度地使用自由裁量权

C.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司法活动

D.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独立行使职权时不得违反程序规定

C。“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有三个含义,即:(1)司法权的专属性。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国体或个人都无权行使此权力;(2)行使职权的独立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3)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地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可见,A项体现了司法权的专属性,符合第一个含义;B相结合了行使司法权的独立性和合法性,符合第二、第三个含义;D项强调了司法关行使职权的合法性,符合第三个含义;至于c项则过于绝对地理解了行使职权的独立性这一含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但并不排斥党的领导,也要接受人民群众通过合法途径的监督。因此说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司法活动是片面的。故C项为应选项。

23.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我国国家监督体系?

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对法律实施的合法性的监督

B.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财务收支的监督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不符合宪法、法律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撤销

D.各级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A。法律监督体系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个次级体系。国家监督是只有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国家权力机关所作的有权监督,而社会监督则是由政党、社会组织和公民等非国家机关所作的监督。本题A项中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一种社会组织,不是国家机关,故属于社会监督,应选。B项为行政机关的监督,C项为权力机关的监督,D项为司法机关的监督,均属国家监督。

24.历史法学派是19世纪兴起的一个法学派别,下列哪个选项代表该学派的观点?

A.法是一种历史现象,是阶级社会的产物

B.法像语言、风俗、政制一样,是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的

C.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D.法是在所有的人中确立的,并得到全人类平等遵守的自然理性

B。本题B项是德国历史法学派的观点,其代表人物卡尔•冯•萨维尼指出,法是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法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加强而加强。B项就是这种观点的表述。A项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D项是古罗马学者盖尤斯的观点。注意不要望文生义,见到A项“法是一种历史现象”的表述就以为是历史法学派的观点。

25.下列有公法与私法的表述,哪项是不正确的?

A.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提出来的

B.按照乌尔比安的解释,公法是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私法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

C.通常认为,宪法、刑法、行政法属于公法,而诉讼法、民法、商法属于私法

D.“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而不属于私法范围。”这一段话是由列宁讲的。

C。A、B、D都是有关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正确说法。A项所指即是公法与私法划分学说最早提出者——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B项说的是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除了这种以法所保护的利益为标准的学说外,还存在法的关系主体标准说和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标准说。D项中的话是列宁所说,含义是社会主义不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C项表述错误,诉讼法是公法而不是私法,故该项为应选项。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该条款所体现的是哪一原则?

A.属人主义原则

B.属地主义原则

C.保护主义原则

D.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之折衷原则

D。在世界各国采用四种法律对人效力的原则,即(1)属人主义原则,即法律适用以国籍为准,只适用于本国公民,无论其身在何处;(2)属地主义原则,即法律适用以辖域为准,不论是否本国公民;(3)保护主义原则,即法律适用以保护本国利益为准,凡侵害本国利益者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均受追究;(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入主义、保护主义结合起来的折衷主义原则,这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采用的原则,我国亦采用此原则。本题所引条文前半段是属人主义的体现,后半段则体现了属地主义,综合起来是体现了属入主义和属地主义之折衷原则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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