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考>客观题卷一>卷一模拟题

法理学习题及解析(单选1)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3日

8.有的公园规定:“禁止攀枝摘花。”此规定从法学的角度看,也可以解释为:不允许无故毁损整株花木。这一解释属于下列哪一项?

A.扩大解释

B.文法解释

C.目的解释

D.历史解释

答案及解析:C 扩充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涵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窄时,做出比字面涵义为广的解释。文法解释是指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涵义。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不允许无故毁损整株花木”正是“禁止攀枝摘花”的目的所在,故选C.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涵义。

9.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

A.本行政区内市、县、乡政府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的规定

B.本行政区内经济、文化及公共事业建设

C.对传染病人的强制隔离措施

D.国有工业企业的财产所有制度

答案及解析:B 立法法第64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故选B.A 、C 、D 项属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事项。

10.在某法学理论研讨会上,甲和乙就法治的概念和理论问题进行辩论。甲说:①在中国,法治理论最早是由梁启超先生提出来的;②法治强调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至高无上的权威;③法治意味着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乙则认为:①法家提出过“任法而治”、“以法治国”的思想;②法治与法制没有区别;③“法治国家”概念最初是在德语中使用的。下列哪一选项所列论点是适当的?

A.甲的论点②和乙的论点①

B.甲的论点①和乙的论点③

C.甲的论点②和乙的论点②

D.甲的论点③和乙的论点②

答案及解析:A 甲①错,我国最早宣传并明确提出法治概念的是梁启超先生。甲②对,法治一词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法治是众人之治,是与民主相联系的。区别于人治,人治指统治者的个人意志高于国家法律。甲③对,法治一词蕴涵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它与专制相对立,可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维护了公民的自由,增强了公民的安全感。乙①对,春秋战国时期发生了大规模的儒法之争,法家提出过“任法而治”、“以法治国”的思想。乙②错,法制一般指法律和制度的总称,而法治指依据法律的治理,其涵义更为宽泛。乙③对,法治国家或法治国是一个德语中最先使用的概念。

11.下列关于法与道德、宗教、科学技术和政治关系的选项中,哪一项表述不成立?

A.宗教宣誓有助于简化审判程序,有时也有助于提高人们守法的自觉性

B.法具有可诉性,而道德不具有可诉性

C.法与科学技术在方法论上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科学技术对法律方法论有重要影响

D.法的相对独立性只是对经济基础而言的,不表现在对其他上层建筑(如政治)的关系之中

答案及解析:D

A 成立,从诉讼审判方式来看,宗教宣誓有助于简化审判程序。B成立,可诉性是法区别于一切行为规则的显著特征,道德不具有可诉性,主要表现为无形的舆论压力和良心谴责。C成立,法律和科技在方法论上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这不仅仅是由于法律问题常常涉及科学技术方面的内容,同时,科技的长足进步也为处理复杂的法律问题提供了新的具体手段。D不成立,法与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但法也是上层建筑中相对独立的部分。

12.法律体系是一个重要的法学概念,人们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来理解、解释和适用这一概念,但必须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未能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2002年试卷一第1题)

A.研究我国的法律体系必须以我国现行国内法为依据

B.在我国,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出现是在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后

C.尽管香港的法律制度与大陆的法律制度有较大差异,但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统一的

D.我国古代法律是“诸法合体”,没有部门法的划分,不存在法律体系

D。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全部现行国内法规范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全意义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它反映一国法律的现实情况,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没有生效的法律。A选项与法律体系的概念相符合,因此A项正确。B选项涉及到中国法制史的知识,要求考生对“清末沈家本修律”这一历史事件有一定的了解。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概念是部门法体系,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是中国法制向近代转型的标志,在此之前近代部门法体系意义上的法律体系当然也无从存在。故此B项正确。C选项考察“一国两制”与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建构问题。我国大陆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制度分别属于不同的法系,由于“一国两制”的实行,出现了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基本性质和不同法系的法律并行的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两个以上法律体系的并存。由于我国国家主权统一,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根据宪法授权制定,而宪法是我国全部法律统一的中心和出发点,因此中国仍然可以看作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法系背景的差异并不影响中国法律体系的统一。所以C项也是正确的。至于D选项,首先需要明确法典的体例和法律体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古代中国法律一直是诸法合体,但是这种法典编撰体例上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并不能否定法律体系上的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多样,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自然形成了不同对象的若干部门性法律规范,它们是构成古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各个相对独立的部分。这种有一定结构形成的法律体系是客观的社会发展的结果,至于法典编纂的体例和形式则是立法者主观的产物。因此中国古代虽然在法典体例上诸法合体,但客观上依然有着相对独立的部门法规范的存在,只是没有这种明确的概念划分,也没有形成建立在部门法划分基础上的近代意义上的法律体系结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古代中国不存在法律体系。可见,D项是错误的,为应选项。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