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遵守我国法律的行为或事项?
A.某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
B.某县公安局的治安处罚决定
C.习惯法
D.《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ABD。法的遵守,广义上即法的实施,狭义上则专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其范围不仅包括遵守制定法、规章(包括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际法等规范性文件,还包括遵守生效的判决书、裁判书等非规范性文件。本题中,A和B两项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非规范性文件,D项是地方性法规,都属于法的遵守的范围。法的遵守的范围与一个国家的法的渊源密切相关,C项习惯法并不是我国法的渊源,因此不是我国法的遵守的范围。
17.下列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国际法就是指国际条约
B.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在领陆范围内适用的法律
C.国内法的一切规范性文件均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D.国际法是国内法的渊源
ABC。本题为选非题。国际法不仅包括国际条约,还包括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是三者的总称,故A项错误;制定国内法的机关除了立法机关外,还有经法律授予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而国内法也可以根据屑人原则和国家主权,适用于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和中国驻外国使馆,并且国际条约也是国内法的渊源之一,故B项错误;国内法中并不是所有的规范性文件都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如地方性法规就只在本地区范围内生效和适用,故C项错误。D项是正确的,因为即使国际条约不属部门法范畴,但也同样构成国内法的正式渊源。
18.学者们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理由在于:①法律重视程序,不讲效率;②法律调整外在行为,不干预人的思想观念;③法律强调稳定性,避免灵活性;④法律反映客观规律,不体现人的意志。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1999年试卷一第37题)
A.④③①
B.①②④
C.②
D.③
CD。法并非无所不能,也有局限性,表现在:(1)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法是调蹩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还需综合运用道德、规章等各种调整方法和社会控制手段;(2)法作用的范围是有限的,法并不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它只调整那些重要的社会关系领域;(3)法自身特点带来的局限性即法有主观意志性,法具有概括性,法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法讲究程序,缺乏对社会实践的及时应对和处理,不能迅速解决问题等。本题中,理由①中的前半部分是正确的,但法重视程序的正义是法所追求的目标,同时法也要兼顾而不是不讲效率。故该条错误。④中的表述与法具有主观意志性相违背,亦错误。可见,AB项不应选。②表述的是法律调整范围的有限性,③表述的是法律的稳定和不灵活性,这使得法往往落后于社会实践,这两条都是正确的,故C、D相应选。
19.下列有关法系与法律体系含义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法系是根据英国普通法《判例法》和欧洲大陆法典法的历史传统而对法所作的分类
B.法律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等构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C.法系是具有同一历史传统的国家和地区的法的总称
D.法律体系是一国之内的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其他国家的法或完整意义的国际法
BCD。法系和法律体系两个概念虽然在形式上只有两个字之差,但其含义却相去甚远。法律体系的概念如1313两项所述,法系的概念就是C项。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体系指“一国之内”的“现行法”,不包括完整意义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也不包括历史上存在过的已失效的法,一般也不包括将要制定、尚未制定生效的法。答案A是以偏慨全,虽然A项表述的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实际上是资本主义的两大主要法系,但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形式,因此A项不正确。
20.按照我国宪法和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下列选项哪些不属于有权法律解释?
A.司法机关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
B.国务院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
D.法律专家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
BD。法律解释可分为正式解释(也称有权解释,法定解释)和非正式解释(也称无权解释、学理解释)。正式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解释。非正式解释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1981年<决议)中提到了四种有权解释,这里的有权首先是指主体适格,即解释的主体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两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等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其次是指适格主体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解释,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均有解释权。本题中A、B项属于主体适格但权限不合法,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司法机关和国务院均无解释宪法的权力;D项属于主体不适格,属于无权解释或学理解释。只有C项中的主体与权限均合法,是有权解释。因此,A、B、D为应选项。
21.下列哪些选项属于英美法系的特征?
A.丸法院的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
B.在法的基本分类中有普通法与衡平法之分
C.在诉讼程序上采取当事人主义
D.成文法是法的渊源之一
BCD。本题中A项讲的是大陆法系的特点,在大陆法系中,法院的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而在英美法系中,判例是一种比制定法更为主要和基本的法的渊源。故A项不选。B、C、D项的表述则都是英美法系的特征,与此项对应的大陆法系的特征分别是: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诉讼程序上采取职权主义,成文法为主要的法律渊源。
22.1999年我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的这一规定,下列关于“依法治国”的表述,有哪些是正确的或适当的? A.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B.依法治国的最终目标在于实现形式意义的法治
C.依法治国要求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
D.依法治国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
ACD。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是我国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重点内容,只有准确地理解“依法治国”的含义,才能更好地认识其入宪的意义。本题A项是从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角度谈“依法治国”入宪的必要性;C项和D项分别是“依法治国”的目标和为实现“依法治国”要注意的事项。因此,应选项为A、C、D。
B项的问题在于“形式意义上的法治”,依法治国的最终目标在于实现“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并不是法治建设的目标。
23.下列有关“法的渊源”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不能被国内法院适用的法的渊源,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习惯等
B.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主要是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作出的分类
C.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一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均构成当代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D.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政策可以作为我国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判决依据
BC。法的渊源有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之分,成文法是法的正式渊源,而法的非正式渊源就是本题A项的表述。B项混淆了法的渊源的要素和法的体系的组成要素的划分标准。法的渊源的各组成要素是从立法体制、法的效力等级和效力范围角度所作的分类;而作为法的体系组成要素的各部门法,才是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所作的分类,因此该项不正确。C项表述过于绝对,虽然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构成当代我国法的渊源之一,但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条约都是我国法的渊源,只有我国已经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才是我国法的渊源。D项表述的是<民法通则)第6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据此,国家政策可以作为我国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判决依据,因此该项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