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卷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 【答案】A
【解析】对章某依属地管辖权,对汪某依保护管辖,对杨某依属人管辖,对老K依普遍管辖,因此均有管辖权。
2. 【答案】D
【解析】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同时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这两种犯罪形态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发生在犯罪过程的预备阶段,或者则发生在犯罪过程的实行阶段。同时,刑法规定了中止犯,中止犯可以发生在犯罪过程的预备阶段或者实行阶段。
3. 【答案】D
【解析】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此行为是犯罪,即查遍刑法未见有此行为构成犯罪的规定。所以属于“法无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尽管该行为不当,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因为刑法没有将其规定为犯罪,不能认为是犯罪行为。由于刑法规定的罪名较多,对于这样的题目可以采用排除法。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10日《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接受枪支质押进而实际占有或者控制枪支的,属于非法持有枪支。“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赵某属于依法配备枪支、弹药的人员,其行为不属于“非法持有”,故排除A。赵某配备枪支、弹药的条件并未消除,其行为也不属于“私藏”,故排除B。赵某的行为显然不是滥用职权的行为,也没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故排除C项。由此,D项是正确。
4. 【答案】B
【解析】A不是自首,行为人逃跑以后不是自己跑回来的而是被抓回来的,根本谈不上自首,只是交待坦白问题,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如果行为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不是被公安机关抓回来的而是行为人本身思想的转变或在家人的劝说下自己跑回来的,又如实交待的,可以成立自首。B是自首,司法解释规定不允许反复。但是,投案的第一次交待是属实,中间由于种种原因有些反复,只要到了法院判决前如实交待就行了。C不是自首,本案的行为人虽然是自动投案了,但是行为人必须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交待的才能成立自首,本案的行为人虽然是自动投案了,但是行为人掩饰了主犯甲某,没有如实交待,所以,不能成立自首。D不是自首,而是坦白。
5. 【答案】A
【解析】依《刑法》第81条第2款,对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依《刑法》第78条可以减刑。
6. 【答案】B
【解析】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如果一人中止后,其他共犯不愿意中止,但中止者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中止者成立犯罪中止,其他人不成立,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形。
7. 【答案】A
【解析】参见《刑法》第20条第3款。本题中,王某等人用斧头向周某头部砍击,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凶行为。周某在被砍伤后持刀反击,在防卫时间、对象、目的、程度等方面均符合正当防卫的规定,因此属于正当防卫。尽管周某事先准备了尖刀随身携带,但并未主动使用,并且是在王某等人扬言再次报复滋事的情况下,为防身而准备,并非准备斗殴,不能因为其事先准备了尖刀而否定其行为的正当防卫性质。
8. 【答案】C
【解析】此处的不顾表明是明知的。
9. 【答案】C
【解析】事实认识错误中较重要的是对象的认识错误。在本案中应认定乙是贩卖毒品罪的未遂。行为人不知道这是尸体,行为人主观意识上把它当作毒品来干的,这种情况应该说是一种事实认识错误,所以应定运输、贩卖毒品罪的未遂。
10. 【答案】D
【解析】D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11. 【答案】D
【解析】绑架与抢劫的区别。因为是当场抢取,所以仍是抢劫罪。
12. 【答案】D
【解析】在刑法分则各本条已经将某种帮助、教唆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的情况下,通常不适用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对赵某而言,其作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私放在押人员,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对钱某,则直接认定为脱逃罪而不认为是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共犯。
13. 【答案】A
【解析】参见有关抢夺罪与盗窃罪的区别的论述,本案中行为人自以为是秘密窃取,但其并没有脱离货主视线,货主对此有察觉,这就是典型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
14. 【答案】D
【解析】参见《刑法》第93条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以及《刑法》第382条第2款。
15. 【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本案中赵某是临时起意抢夺,随身携带斧头等是为做木工活准备的,因此认定为抢夺罪。从行为人的角度,结合银行营业厅这一特定环境,赵某并未实际控制取得财物,且被保安当场抓获,应当抢夺罪未遂。
16. 【答案】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17. 【答案】B
【解析】参见《刑法》第238条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并且属结果加重。
18. 【答案】A
【解析】盗掘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属于盗掘古墓葬罪的加重罪状。
19. 【答案】A
【解析】略。
20. 【答案】D
【解析】理论上一般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只要没有刑法的特别规定,就应实行数罪并罚。
21. 【答案】D
【解析】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5条。
22. 【答案】A
【解析】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8条和《刑诉解释》第1条。
23. 【答案】B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24. 【答案】C
【解析】根据遗书内容,推断出死者家庭、身份,遗书为书证。根据笔迹推断为死者所写,遗书为物证。
25. 【答案】B
【解析】《高检规则》第263条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26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该规则第262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26. 【答案】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可见,调查取证权是辩护律师独有的权利,其他辩护人则没有这项权利。
27. 【答案】A
【解析】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8条。考查有权申请回避的人员,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杨某母亲的身份是法定代理人。
28. 【答案】B
【解析】参见《刑事诉讼法》第50条。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并非仅指公诉案件,也包括自诉案件。
29. 【答案】A
【解析】报案是指单位和个人以及被害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但尚不知犯罪嫌疑人为何人时,向公安司法机关告发的行为。控告是被害人就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揭露和告发,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举报则是指单位和个人对其发现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揭露和告发的行为。案例中甲向公安机关陈述了案件的相关事实,但由于犯罪分子蒙面作案,甲并不知道犯罪分子的确切身份,因此只是在案件发生后简单地报案。
30. 【答案】A
【解析】《高检规则》第27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31. 【答案】D
【解析】《刑诉解释》第177条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32. 【答案】B
【解析】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72条,《刑诉解释》第206条。第三类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反诉,故不选AD;是否公开审理,同公诉案件要求一样。
33. 【答案】B
【解析】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41条,第162条。选B,是因为此时只需证明达到逮捕的条件即可。
34. 【答案】D
【解析】《刑诉解释》第248条: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35. 【答案】D
【解析】参见《刑事诉讼法》第77条,《刑诉解释》第86、100条。因为D的反诉与原诉无牵连关系,所以不正确。
36. 【答案】D
【解析】参见《刑事诉讼法》第96条,《高检规则》第145、150条。
37.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再审抗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因此选C。A表述的是《刑事诉讼法》第185条关于二审抗诉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要注意区分。
38. 【答案】A
【解析】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复核权全部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39. 【答案】B
【解析】行政处罚不成立是指行政处罚不具备法定的成立要件,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可见,本题①②两项所列情形被法律规定为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的条件,这是由于行政处罚为一种侵益性的行政行为,对其成立的要求必须加以严格的限制,以保护相对方的正当权益。
又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级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40. 【答案】A
【解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的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所以本题答案为A项。
41. 【答案】B
【解析】《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据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1条规定的15日的复议申请期限因为少于60日而不再适用,宏达商场的复议申请并未超过60日的申请期限。市工商局的决定于法无据。《行政复议法》第2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42. 【答案】C
【解析】在本案中,如果市政府撤销施工许可,会导致人民法院的办公大楼停建,这会导致公共利益发生重大损害,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3款,不可撤销。
43. 【答案】D
【解析】吴某扣车当属职务行为,行政机关对所扣押财产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是吴某疏于履行对扣押车辆的保管义务造成损害,其所在机关应当赔偿。
44. 【答案】C
【解析】《立法法》第71条第2款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据此,A项正确。在缺乏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决定、命令的情形下,国务院部门不得只是以管理需要为由主动地制定和发布部门规章,据此B项正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3条规定: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组织起草,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起草。国务院部门可以确定规章由其一个或者几个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据此,C项错误。第18条规定:规章送审稿由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据此,D项正确。
45. 【答案】A
【解析】A项有别于其他各项之处,即不适用政府采购在于没有使用财政性质的资金。
46. 【答案】C
【解析】由于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及犯罪事实与本案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公安司法机关有关犯罪事实的处理影响本案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因此,应当按照先刑后行的原则移交。
47. 【答案】D
【解析】《行政证据规定》第60、61条。
48. 【答案】D
【解析】根据《行诉解释》第6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49. 【答案】D
【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4款的规定,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50. 【答案】D
【解析】《公务员法》第68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70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第71条规定:“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