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天丰科技公司(位于A市甲区)、育仁实业总公司(位于B市乙区)与金星建筑有限公司(位于C市)签订一份建筑工程合同。
合同约定:天丰科技公司与育仁实业总公司共同投资1000万元,由金星建筑有限公司在A市丁区黄金地段兴建一栋办公大楼;工程期为五个月,2006年9月,办公大楼必须能够投入使用。2006年8月初,办公大楼已经完工,但因市场建筑材料价格上涨较大,金星公司除要求按合同给付工程款外,还要求增加给付部分建筑工程款;天丰公司与育仁总公司则提出因金星公司偷工减料,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赔偿损失。双方就此发生较大争议。2006年8月底,金星公司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遂向A市的人民法院和B市的人民法院均递交了起诉状,A市人民法院和B市人民法院就该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发生争议。
在管辖权争议解决后,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但育仁总公司因公司内部财务问题,经法院传票传唤后,既不说明理由,也不参加开庭审理。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支持金星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按合同给付工程款外,还增加部分建筑工程款。天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因育仁总公司财务危机加剧,为摆脱困境,天丰公司与育仁总公司合并成天仁科技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天仁公司)。合并完成之后,天仁公司继续进行诉讼,对金星公司提起反诉,要求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给己方带来的损失。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天仁公司并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金星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天仁公司进行了重组。原来的天仁公司分立成天仁投资公司和天仁产业公司。
根据以上所述案情,请简要回答以下问题,并加以分析:
1、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有哪些?
2、如果在案件的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B市的人民法院却抢先对该案件作出了判决,对于该判决应如何处理?
3、育仁总公司不参加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在育仁总公司没有提起上诉后,诉讼参加人在二审程序中的诉讼地位如何?
5、在天丰公司与育仁总公司合并成天仁科技实业公司后,诉讼地位是否发生了变化?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6、在天仁公司对金星公司提起反诉后,二审法院如何处理?
7、在本案的执行程序中,当天仁科技实业公司发生分立但尚未完成分立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8、在天仁科技实业公司完成分立后,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五、(本题15分)
2005年9月8日凌晨二点钟左右,宋某、蒋某和张某三人蒙面闯进庞某家。三个人进了庞某睡觉的房间,宋某从身上抽出砍刀,用刀背猛敲庞的脑袋。一阵剧痛使庞某惊醒过来:“你们是谁?要干什么?”随后,三人将庞某按在床上,并一齐举起手中的利刃,朝他身上一顿乱捅,可怜的庞某还没有看清对方的真面目就魂归黄泉。溅起的血花将庞妻和庞儿惊醒,庞妻刚要张嘴惊叫,便被蒋某用胶带纸封住了嘴巴,张某见庞妻长得有几分姿色,便当着蒋某和宋某的面将其奸污。事后,庞妻弄下嘴上的胶带,喊了一声“抢劫啊!”宋某上前朝着她的胸口就是一刀,庞妻倒地死亡。三人从庞某身上搜出钥匙,打开抽屉,将金银首饰和一大堆钞票席卷一空。看到站在床上吓得直发抖的庞儿,宋某上去用手紧紧捂住庞儿的嘴。两三分钟后,看到庞儿一动也不动,估计人已死去,三人才离开庞家。庞儿只是晕过去,并没有死亡。
问题: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六、(本题30分)
据新华社9月4日发表关于王斌余杀人的报道。报道援引王斌余的话:“今年5月份,父亲因为去年修房子腿被砸断一直没治好,家里急需用钱,再加上我身体一直不好,实在不想继续干下去了,就想要回今年挣的5000多元钱。可老板却只给50元……5月11日,经劳动部门调解,包工头吴新国向劳动部门承诺5天内给我算清工资。谁知回到工地,吴华把我们宿舍的钥匙要走了,不让我们在工地上住……晚上,我和弟弟就到吴新国家要点生活费。吴新国一直不开门,住在旁边的苏文才、苏志刚、苏香兰、吴华还有吴新国的老婆过来让我们走。吴华骂我像条狗,用拳头打我的头,还用脚踢我,苏文才、苏志刚也一起打我和弟弟。我当时实在忍受不了,我受够了他们的气,就拿刀连捅了5个人。我当时十分害怕,就跑了,到河边洗干净血迹,就去公安局自首了。”
据报道,6月29日,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王斌余死刑。
围绕这一案件,社会引发了该不该免除王斌余死罪的大讨论,请你站在法律人的角度表达看法并请详细论说之。
七、(本题35分)
据2002年9月29日的《南方周末》报道,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在一位“改革派”院长的指挥下,开始了一项引进“先例审判”的改革措施。按照中原区法院的正式文件的解释:“所谓先例判决制度,是指把经过一定程序确定的生效判决作为先例,指导今后同类案件的处理。”同时,文件还规定以下案件可以成为先例案件:(1)新类型的案件;(2)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案件;(3)对审判技巧、运用证据、使用法律等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案件;(4)对本院审判工作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案件。至于引进这种制度的价值,文件则定位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现公平与效率。”并且特别引人注目的是,这项制度强调了审判委员会的作用:“独任庭和合议庭不参照先例审判作出判决时,要向审判委员会说明理由并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就在这样的规定下,中原区法院运用这一项制度已经确立了5起先例(均来自该院的以往判决)。
请问:
1、从法律推理角度而言,判例法体现的是何种推理类型?
2、 法律统一适用机制的建立,可有哪些改革措施?
3、 评论这样一个基层法院的改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