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某市技术监督局在抽查本市市场上的饮料时发现,除三种名牌饮料外,其余饮料均不合格,该局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对检查结果进行了详细介绍,导致一些厂家生产的饮料销量急剧下降。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市技术监督局的抽查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正常管理行为,但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抽查结果是限制其他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B.市技术监督局抽查行为的背后是以排挤其他经营者为动机,故抽查行为与公布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
C.市技术监督局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D.市技术监督局行为虽有排挤其他经营者的意图,但并未指定消费者购买某种饮料,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答案]C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市技术监督局的行为属于正常的监督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1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经营者的下列有奖销售行为合法的是()。
A.通过有奖销售的方式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
B.谎称有奖的有奖销售行为
C.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有奖销售行为
D.最高金额为4999元的有奖销售行为
[答案]D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五千元。ABC均属于法律禁止的有奖销售行为。
13.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以明示方式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折扣的行为,属于()。
A.行贿行为
B.受贿行为
C.给予折扣的正常经济行为
D.支付佣金的正常经济行为
[答案]C
【解析】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14.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法律关于低毁商誉行为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新闻单位被经营者唆使对其他经营者从事低毁商誉行为的,可与经营者构成共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B.经营者通过新闻发布会形式发布影响其他同业经营者商誉的信息,只要该信息是真实的,不构成低毁行为
C.低毁行为只能是针对市场上某一特定竞争对手实施的
D.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低毁,其主观心态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答案]B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根据该规定,经营者只能在故意的主观状态下的低毁行为才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发布的信息必须是虚假信息,如果发布的是真实信息则不构成低毁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5.某公司专门生产实木家具。为了扩大销售量,该公司以专家身份告诫用户复合家具容易变形且甲醇含量过高,使得复合家具销量锐减。后经有关部门质量鉴定,证明上述危害并不存在。对该公司的行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实木家具公司的广告为对比性广告
B.实木家具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C.实木家具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低毁行为
D.实木家具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答案]B
[解析]实木家具公司为了扩大销售量故意编造虚假事实低毁复合家具公司的商业信誉,给复合家具公司造成了巨大影响,属于商业低毁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16.下列行为中不属于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的是()。
A.第三人不知是商业秘密而加以使用
B.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非法手段获取的他人的商业秘密
C.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D.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答案]A
【解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只有在故意的主观状态下才可以成立,过失不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17.某市政府办公大楼对外招标,甲建筑公司与其它准备参加投标的建筑公司约定,将标价均抬高30%,无论那家建筑公司中标,均将抬高的30%的利润与其它建筑公司平分,该行为属于()。
A.投标者恶意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B.虚假表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C.投标者恶意串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D.正当竞争行为,因为这凡家建筑公司并没有损害其它竞争者的合法权益
[答案]C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18.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的损失的,如果被害人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
A.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全部所得
B.按照曾经发生的相同或者相近的案例的赔偿额计算
C.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
D.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的二倍
[答案]C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19.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如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受害的经营者可以()。
A.直接扣押侵害人的财产进行赔偿
B.采取相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侵害人进行报复
C.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D.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D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甲市某酒厂酿造的“蓝星”系列白酒深为当地人喜爱。甲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指定该酒为“接待用酒”,要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业务用餐时,饮酒应以“蓝星”系列为主。同时,酒厂公开承诺用餐者凭市内各酒楼出具的证明,可以取得消费100元返还10元的奖励。关于此事说法正确的是()。
A.甲市政府办公室的行为属于限制竞争行为
B.酒厂的做法尚未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C.上级机关可以责令甲市政府改正错误
D.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没收酒厂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答案]D
【解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经营者也不得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回扣,给予对方折扣、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甲市政府办公室只是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蓝星”系列为主,并没有规定不得购买其它酒,此外,政府办公室也没有限定以上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买该酒,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酒厂返还10元奖励的承诺应当如实入账,否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