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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法理学每日一练(2月22日)

来源:233网校 2009年2月22日

多项选择题

法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下列哪些表述属于有选择的指引?
A.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B.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C.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D.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 法对人们行为的指引有两种方式:①确定的指引,是指人民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示而行为,法律要求人们必须从事一定的行为,而为人们设定积极的义务(作为义务)。法律要求人们不得从事一定的行为,而为人们设定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若人们违反这种确定的指引,法律通过设定违法后果来处理,以此来保障确定的指引的实现。②有选择的指引,是指法律规范对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可以选择的模式,根据这种指引,人们自行决定是这样行为还是不这样行为。这是一种按权利规则而产生的指引作用。由此,本题中选项B、D都有可选择性,属于有选择的指引,而选项A是规定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属于确定的指引。支持选C的人的观点是,C对国家机关的指引是不确定有选择的(二种),但这种看法我认为是只看到现象没有看到本质。就本条故意杀人罪来说,虽然规定了两个量刑档次,但在具体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是不能任意选择的,他只能根据实际案件的情况定罪量刑,也就是说案件本身的客观情况已经决定了量刑情况,这不是法官选择的结果,所以本规则是确定指引而不是不确定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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