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考>客观题卷一>卷一模拟题

2009年司法考试法理学每日一练(4月6日)

来源:233网校 2009年4月6日

多项选择题

林某,9岁,系某小学三年级学生。一天放学回家路上遇到某公司业务员赵某向其推销一种名为“学习效率机”的低配置电脑,开价5800元。林某信其言,用自己积攒的“压岁钱”1000元交付了定金,并在分期付款合同上签了字。事后林某父母知晓此事,以“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为由要求赵某撤销合同并退款。对此,下列何种理解是正确的?
A.从法律角度看,林某表达的意思都是无效的
B.林某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性质,所以不享有人身自由
C.林某父母要求撤销合同所持的理由是一种法律事实
D.根据行为能力的原理,林某父母所持理由在本案中不成立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其标准有二:一是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二是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一般把公民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是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公民。在民法上,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本题中的林某只有9岁,其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故A正确。同样的原理,林某父母主张撤销合同并退款的理由应为林某是无行为能力人,而非行为人对行为有重大误解。因此,D正确。但这并不表明林某不享有权利能力,即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公民的权利能力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根据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前者又称基本的权利能力,是一国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权利能力,它是任何人取得公民资格的基本条件,不能被任意剥夺或解除。因此,林某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性质,并不影响其享有人身自由的权利能力。因此,B错误。
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法律事实可以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林某父母以“行为人对行为有重大误解”即属于法律行为的范畴,它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因此属于法律事实,C正确。综上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编辑推荐:

好东西快收藏,考试大司法站点

司法考试在线考试系统,海量题库!

2009年司法考试远程辅导,热招中!

考试大司法考试论坛交流

考试大推荐:

2009年司法考试法理学每日一练3月试题汇总

2009年司法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3月试题汇总

2009年司法考试国际法每日一练3月试题汇总

2009年司法考试法理学每日一练2月试题汇总

2009年司法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2月试题汇总

2009年司法考试国际法每日一练2月试题汇总

2009年司法考试法理学每日一练1月试题汇总

2009年司法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1月试题汇总

2009年司法考试国际法每日一练1月试题汇总

2009年司法考试法理学每日一练12月试题汇总

2009年司法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12月试题汇总

2009年司法考试国际法每日一练12月试题汇总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