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选择题
1996年3月,美国HB公司与中国红原公司订立合同,约定HB公司以现金、机器设备和专有技术合计300万美元出资,红原公司以场地使用权、厂房和流动资金合计100万美元出资,在上海设立一家中外合资企业。
请回答:合同报请审批机关审查时,主办官员认为以下几点需要改正。其中哪些确实是依法应予改正的?
A.合同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10万美元
B.作为HB公司出资的专有技术,其作价仅有双方确认,没有经过第三者评定
C.作为HB公司出资的总值180万美元的机器设备中,有价值30万美元的机器是中国能够生产,而且中国生产的同类机器价格较低,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能够满足需要
D.合同规定,作为HB公司出资的70万美元的现金,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缴付40万美元,其余部分于第一次缴付后的4个月内缴清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 本题测试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本题中,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400万美元,按照第2项的规定,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10万美元,故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定为210万美元无须改正。修订前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据此,B项不用改。该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必须符合下列各项条件:(一)为合营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的;(二)中国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价格过高或在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的;(三)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国际市场价格。”因此,C项应改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3款规定:“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因此,外方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缴付第一期出资,其余部分于第一期缴付后的4个月内缴清符合法律的规定。HB公司共出资300万美元,其15%即45万美元,但是题中并未言明该公司其他出资(机器设备和专有技术)的缴付期限,如果它们也于第一期出资中缴付,则第一期出资必然超过了15%,D项也无须修改;如果它们不于第一期出资中缴付,则HB第一期仅以现金40万美元出资,未达到出资额的15%,应改正。根据题目不能肯定D项是否须改正。
编辑推荐:
考试大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