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选择题
1996年3月,美国HB公司与中国红原公司订立合同,约定HB公司以现金、机器设备和专有技术合计300万美元出资,红原公司以场地使用权、厂房和流动资金合计100万美元出资,在上海设立一家中外合资企业。
请回答:而后双方商定,由HB公司再提供一条价值80万美元的生产线。为使用这条生产线,需同时购买价值40万美元的配套设备。就设备的资金来源,HB公司提出以下建议。其中哪些为我国法律所允许?
A.合营企业以现有设备作抵押,向中国银行借款40万美元,用于支付这笔款项
B.HB公司垫付这笔款项,以后由红原公司向其归还本息
C.HB公司增加出资40万美元,用于支付这笔款项
D.红原公司垫付这笔款项,以后由合营企业向其偿还本息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 本题测试合营企业的设备购买、资金借贷、出资方式、注册资本的增加。修订前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合营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以下简称物资),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购买或向国外购买,但在同等条件下,应尽先在中国购买。”为了引进生产线,向国外购买配套设备,符合法律的规定。该实施条例第78条规定:“合营企业根据经营业务的需要,可以按《中国银行办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贷款暂行规定》向中国银行申请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贷款。对合营企业的贷款利率按中国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合营企业也可以从国外或港澳地区的银行借入外汇资金,但必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备案。”据此,A正确。该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HB公司增加出资符合法律规定。C正确。B项有两处错误。如果认为红原公司增加出资额,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所以,红原公司不能通过借款的方式出资。其次,我国有关金融法规禁止企业之间的借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法复(1996)15号)称:“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因此,B项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D项同样违反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的规定,因此也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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