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选择题
某中外合资公司即将因合营期满而解散。某律师就清算委员会的有关问题向该公司提供了以下咨询意见。其中哪些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A.“清算委员会人选应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
B.“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在公司董事中选任”
C.“清算委员会的酬劳应从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优先支付”
D.“清算委员会在任期间有权代表公司起诉和应诉”
【您的答案】 A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91条: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合营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委员会,由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算事宜。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9条:清算委员会至少由3人组成,其成员由企业权力机构在企业权力机构成员中选任或者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担任
清算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企业权力机构任命。经企业权力机构同意,清算委员会可以聘请工作人员办理清算的具体事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92条: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当从合营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93条第2款: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该合营企业起诉和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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