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考>客观题卷一>卷一模拟题

2009年司法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5月17日)

来源:233网校 2009年5月17日

单项选择题

以下为恒泽建筑公司破产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破产抵销主张。其中哪一项不能合法成立?
A.甲工厂主张抵销23 万元:“恒泽公司收取我厂141 万元预付工程款后,未履行合同即宣告破产;在此之前,我厂有23 万元给恒泽公司的结算款,付给的汇票因填写不当被银行退回。”
B.乙工厂主张抵销49 万元:“破产案件受理前,恒泽公司欠我厂设备货款120 万元;恒泽公司曾退回我厂一台质量不合格的机器,其已付价金为49 万元,双方达成协议按退货处理。”
C.丙公司主张抵销85 万元:“我公司欠恒泽公司工程款187 万元;在恒泽公司破产宣告后,M 建材厂将其对恒泽公司的85 万元债权转移给我公司,以抵偿其欠我公司的债务。”
D.丁公司主张抵销142 万元:“我公司欠恒泽公司工程款256 万元;在恒泽公司破产宣告前,我公司作为保证人向银行偿付了恒泽公司所欠的142 万元债务。”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破产法》第33 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因此,破产抵销权的要件有:(1)须破产债权人主动行使;(2)须破产债权人于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因此,A、B、D 项应无疑问。C 项中,丙公司通过受让M 建材厂的债权而成为破产债权人,其以破产债权抵销所负的债务从现行法上看似乎也是可以的。但是,破产人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取得的他人对破产人的破产债权,如果用于抵销,将违反债权平等原则,使破产人的债权人不能平等受偿。由于债权可自由转让,以十分低廉的价格购买破产债权是很容易做到的,此时,如果允许其与破产人的债务人的债务相抵销,就会使其他破产债权人因破产财产收入的减少而蒙受损失,而转让破产债权的人则可以得到比其他债权人高的偿还率,受让破产债权的人实际偿还的债务额也大大减少。为了杜绝此种情况,破产人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取得他人对破产人的破产债权的,应不得用于抵销。故本题应选C。

编辑推荐:

好东西快收藏,考试大司法站点

司法考试在线考试系统,海量题库!

2009年司法考试远程辅导,热招中!

考试大司法考试论坛交流

考试大推荐:

2009年司法考试法理学每日一练3月试题汇总

2009年司法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3月试题汇总

2009年司法考试国际法每日一练3月试题汇总

2009年司法考试法理学每日一练2月试题汇总

2009年司法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2月试题汇总

2009年司法考试国际法每日一练2月试题汇总

2009年司法考试法理学每日一练1月试题汇总

2009年司法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1月试题汇总

2009年司法考试国际法每日一练1月试题汇总

2009年司法考试法理学每日一练12月试题汇总

2009年司法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12月试题汇总

2009年司法考试国际法每日一练12月试题汇总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