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甲、乙两国自愿经过谈判、签署和批准程序,缔结了一项条约。该条约内容包括:出于两国的共同利益。甲国将本国领土提供给乙国的军事力量使用,用来攻击并消灭丙国国内的某个种族。根据国际法,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由于双方平等自愿缔约,满足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
B.由于条约经过合法的缔结程序,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
C.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得到丙国同意,则缔约行为的不法性可以排除
D.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被实施,则乙国的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甲国的行为不构成不法行为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知识点】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详 解】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国际法基本原则,一项条约要合法有效须具备如下几个条件:(1)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即国际法主体方具有缔约能力,非国际法主体没有普遍地合法缔结条约的资格,缔约权是指具有缔约能力的主体根据其内部的规则,赋予某个机关或个人对外缔结条约的权限,即主体要合格;(2)自由同意,即缔约方须自由地表示同意,类似于合同法上的意思表示真实;(3)符合强行法规则,强行法是为了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而存在的,是国际社会全体公认为不能违背、并且以后只能以同等性质的规则才能变更的规则,个别国家不能以国家间的条约排除其效力和适用,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典型的国际强行法。根据上述规则,本题中甲乙两国间签订的条约尽管从主体方面是合格的,都是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的国家,两国也都属自由同意,符合条约成立有效的前两个要件,但两国签订条约的目的是对他国使用武力和进行种族灭绝,这既违反了不使用武力原则,又构成种族灭绝的国际罪行,属于违反国际强行法的条约,因此条约肯定是无效的,不成立的。因此,AB两项是显而易见的错误选项,C项较具有迷惑性,根据国际法律责任的知识,一国的国家不当行为会导致国际法律责任,但这种不当性可因受害国的同意而排除,但要主意这里的同意须是以致害国的行为不违反强行法为限,如果致害国的行为是违反国际强行法的行为,即使受害国同意,也不能排除致害国行为的不当性(不法性),因此,C项是错误的。D项错误,是因为甲国尽管没有积极的致害行为,但其在明知的情况下提供土地给乙国用于违反国际法的目的的行为也是国际不法行为,也要承担国际责任,这一点类似于民法上的共同侵权。因此本题四个说法都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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