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钢铁公司向北方重工业公司购买了一套机器备用部件。北方重工业公司交货后,东方钢铁公司于2005年7月2日交给北方重工业公司一张十万元的现金支票,某银行储蓄所为付款人。北方重工业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了方正公司以支付货款。方正公司又将此支票背书转让给了新兴房地产公司以支付购房款。2005年7月14日,新兴房地产公司持该支票向某银行储蓄所提示付款。该储蓄所提出的下列哪些拒绝付款的理由可以成立?( )
A.北方重工业公司违约,其所交付的部件质量不符合约定无法使用
B.东方钢铁公司已经向北方重工业公司支付了十万元的现金作为机器部件的价款
C.该支票的背书不连续
D.新兴房地产公司超过了提示付款的期限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 A、B两项属于对人的抗辩,又称相对抗辩。该抗辩仅仅能对存在特定关系的票据权利人主张,就本题而言,某储蓄所与北方重工业公司之间不存在基础的民事关系,只存在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因此,这两项抗辩理由不成立。C、D项属于对物的抗辩,又称绝对抗辩。它对任何持票人都可以主张,并且与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无关,因此成立,见《票据法》第57条及第91条的规定。故C、D项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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