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均为中国公民,在中国结婚。婚后若干年,甲移居美国,乙仍居中国。因长期分居感情疏离,两人决定离婚。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无论甲、乙哪一方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B.若甲先在美国起诉,则乙不可再在中国起诉
C.甲在美国起诉后,乙仍然可以在中国起诉
D.甲在美国起诉后,乙既可以在中国起诉,也可以到美国应诉采集者退散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因此,不论本案中甲和乙谁为原告、谁为被告,我国法院都有管辖权。所以,A项正确。
《民诉意见》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所以,B项错误,C项正确。
应诉是被告的义务,所以如果甲在美国起诉后,乙可以到美国应诉。另外,根据《民诉意见》第15条之规定,甲在美国起诉后,乙可以在中国起诉。所以,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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