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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8月26日)

来源:233网校 2009年8月26日
单项选择题
甲乙丙丁4人组成一个运输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某日,丁为合伙企业运送石材,路遇法院拍卖房屋,丁想替合伙企业竞买该房,于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将石材质押给徐某,借得20万元,竞买了房子。徐某的债权若得不到实现,应当向谁主张权利?来源:
A.应当要求丁承担清偿责任
B.应当要求甲、乙、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
C.应当要求甲、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应当要求甲、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www.Examda.CoM考试就到考试大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67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也就是说,丙、丁作为有限合伙人,没有权利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但是该法第76条同时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所以本题所述的情况,徐某可以要求甲、乙、丁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丙因为没有第76条规定的情形,所以其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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