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杨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已经受理其申请。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在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尚未宣告绿杨公司破产之时,下列哪一项财产不构成债务人财产?
A.绿杨公司享有的未到期债权
B.管理人撤销绿杨公司6个月前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涉及的财产采集者退散
C.绿杨公司所有但已设定抵押的财产
D.绿杨公司购买的正在运输途中的但尚未付清货款的货物考点采集者退散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第31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第32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第三十四条 因本法第31条、第32条或者第33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由此,ABC都属于绿杨公司的财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9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由此,D项中,除非管理人支付全部价金,否则绿杨公司对该批货物不享有所有权,发货人可以取回运输途中的货物。本题正确答案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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