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持一张载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承兑汇票,向票据所载明的付款人某银行提示付款。但该银行以持票人朱某拖欠银行贷款60万元尚未清偿为由拒绝付款,并以该汇票票面金额冲抵了部分届期贷款金额。对付款人(即某银行)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来源:考试大
A.违反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行为
B.违反票据独立性原则的行为考试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C.行使票据抗辩之对人抗辩的行为
D.行使票据抗辩之对物抗辩的行为来源:www.examda.com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票据无因性原则是指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存在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独立性原则是指同一票据所为的若干票据行为互不牵连,都分别以各行为人在票据上记载的内容,独立地发生效力。在先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后续票据行为的效力;某一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根据抗辩事由和抗辩效力的不同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前者是基于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发生的抗辩,后者是因为票据义务人与特定票据权利人之间存在一定关系而发生的抗辩。《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结合本题交代信息,付款人某银行拒绝向票据权利人朱某付款,并抵销部分到期贷款,是因为朱某欠付款人某银行60万,是票据抗辩行为,且不是因票据本身存在抗辩事由,不是对物的抗辩,而是对人的抗辩。选项C的说法正确,是本题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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