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甲经法定程序将名字改为与知名作家相同的“王乙”,并在其创作的小说上署名“王乙”以增加销量。作家王乙将王甲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公民虽享有姓名权,但被告署名的方式误导了读者,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一10题,单选)
A. 姓名权属于应然权利,而非法定权利
B. 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填补规则漏洞
C. 姓名权是相对权
D. 若法院判决王甲承担赔偿责任,则体现了确定法与道德界限的“冒犯原则”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民法总则》第110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据此,姓名权是应然权利,也是法定权利。故A项错误。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现代法理学一般都认为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故B项正确。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故姓名权是绝对权,不是相对权。C项错误。“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但是,“伤害原则”、“冒犯原则”都是确定这个限度的方法。伤害原则认为,每个个人在其不伤害到别人的情况下都拥有着自己的一切自由;冒犯原则认为,那些虽不伤害别人但却冒犯别人的行为,法律也应禁止,因为冒犯行为公然侮辱公众的道德信念、道德感情和社会风尚。王甲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并使用改变后的“王乙”,是行使其姓名权的行为,表面看不违法,但违反诚信,从而伤害知名作家王乙的权益,故若法院判决王甲承担赔偿责任,则体现了确定法与道德界限的“伤害原则”,故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