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银行涉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该行行长因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被追究刑事责任,信贷科科长齐某因较为熟悉银行贷款业务被确定为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关于本案审理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37题,单选)
A. 如该案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应通知齐某参加
B. 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拘传其到庭
C. 齐某可当庭拒绝银行委托的辩护律师为该行辩护
D. 齐某没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诉讼代表人。《最高法解释》第183条第2款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齐某作为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属于“可以”而非“应当”通知的对象,故A错误。《最高法解释》第280条第2款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B选项中,齐某并非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故B错误。《最高法解释》第281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故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3款规定:“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故D错误。本题选C。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