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3题,单选)
A. 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 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不管采取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 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
D. 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责任能力。
A项,甲误以为他人追杀自己而反抗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人并没有破坏法秩序的故意,在有预见可能性的情况下,成立过失犯罪。吸毒导致的幻觉只是行为人成立过失犯罪的前提,并不是行为人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条件。故A项正确。
B项,行为人杀人时突发精神病,陷入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继续实施杀人行为致人死亡。对此应如何处理,理论上有不同看法。有观点认为,行为人对之后的砍杀行为和死亡结果不负刑事责任,对此应按故意杀人未遂处理。但是,也有学说将这种情况视为不显著的因果偏移,或者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的法理,或者将前后行为一体化考虑,因而不阻却犯罪既遂。按照这种观点,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故B项错误。
C项,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对于爆炸罪,年满14周岁即可承担刑事责任,丙已经满15周岁,即使具体的出生月和日不能查清,也不影响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要求。故C项错误。
D项,行为时不满14周岁的,不承担刑事责任。此处的刑事责任判断点是“行为出现的时间”,而不是结果出现的时间。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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