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商局因陈某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扣押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电脑15台,后作出没收被扣电脑的决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82题,多选)
A. 工商局应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
B. 因扣押电脑数量较多,作出扣押决定前工商局应告知陈某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C. 对扣押的电脑,工商局不得使用
D. 因扣押行为系过程性行政行为,陈某不能单独对扣押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行政强制法》第24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故A项正确。
《行政强制法》第8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该法并没有赋予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对人享有听证的权利,故B项错误。
《行政强制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行政机关有妥善保管的义务,故C项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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