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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模拟题(6月25日)

来源:233网校 2020年6月25日
导读: 含: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教唆犯的认定、犯罪中止等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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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辆货车翻倒在路边,甲看后,就和乙商量,“我们一起去把车上的货物拿走吧”,甲便与乙将车上的东西拿走,然后各自回家,后来经过估价甲与乙拿走的物品价值6000多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单独构成犯罪

B.乙单独构成犯罪

C.构成共同犯罪

D.不构成犯罪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二人以上在主观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犯意联络,客观上对结果有共同的因果力,即各个人的行为都对结果有因果力。本题中,甲乙共同盗窃,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也有共同犯罪的行为。根据行为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只需要行为共同,即具备共同的违法构成要件,所以本题中甲乙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综上,C选项正确,当选;A、B、D错误,不当选。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教唆王某去马路边抢劫,而王某接受教唆后入户抢劫5000元,二人成立抢劫罪的共犯,对“入户抢劫”这一加重情节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B.赵某欠张某的债未还,张某对王某说:“你去问问赵某是否还钱,如果不还,我就关押他的孩子。”王某明知赵某会还钱,但仍然对张某说赵某不还,于是张某关押的赵某的孩子。张某、王某均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直接正犯

C.张某教唆王某说:“赵某是坏人,你将这个毒药给他喝。”王某听成了:“赵某是病人,你将这个土药给他喝。”于是王某将毒药递给赵某,赵某喝下后身亡,但王某没有杀人故意。张某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王某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D.张某为了吓唬仇人赵某,故意将一把没有装子弹的手枪交给帮会手下王某,因手枪没有子弹未能导致赵某死亡。张某的行为属于未遂的教唆犯,不成立犯罪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共同正犯的类型,教唆犯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本题考查教唆犯的认定。 A选项,张某、王某成立抢劫罪的共犯,王某是正犯,张某是教唆犯。但王某入户抢劫的情节与张某无关,张某不应对此承担责任,A说法错误。 B选项,张某直接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属于直接正犯,王某通过自己的行为引起了张某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属于教唆犯,B说法错误。 C选项,张某以杀人的故意教唆王某实施了杀害赵某的行为,王某客观上实施了致使赵某死亡的行为,按照共犯从属性理论,张某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王某因为没有罪过而不承担责任,C说法错误。 D选项,王某的行为不可能侵犯法益,属于不能犯,张某故意唆使王某实施该行为,属于未遂的教唆,同样不成立犯罪,D说法正确,因此答案为D。

 曹某为重伤苏某,从楼上向苏某投掷石块,第一次未投中,在能够继续向苏某扔石块的情况下,曹某停止了扔石。关于曹某的犯罪形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中止

B.犯罪预备

C.犯罪未遂

D.犯罪既遂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犯罪中止的概念,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本题考查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刑法意义上的侵害行为,可以是人体的单个举动或动作,也可以是几个连续举动或动作组成的一个整体行为。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自动的,行为人在还能够把犯罪进行下去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意图,不再实行侵害,有效地阻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应视为犯罪中止。曹某在能够继续扔石块砸苏某的情况下停止侵害行为,没有发生危害后果,属于犯罪中止,A选项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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