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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模拟题(6月27日)

来源:233网校 2020年6月27日
导读: 含:共同犯罪的认定、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的区别、犯罪既遂等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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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对乙心存怨恨,遂在乙的茶水中投放砒霜,乙食用后死亡。在甲欲毁尸灭迹时,丙来到甲的家中玩耍。丙在了解情况后,与甲一同将乙的尸体掩埋。后在民警询问丙时,丙谎称对乙死亡的事情不知情。关于甲、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丙无罪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丙构成遗弃罪

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丙构成包庇罪

D.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窝藏、包庇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条件。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认定。 本题中,丙的行为是事前无通谋的帮助行为,甲、丙不构成共同犯罪,对这种事后帮助行为应当单独定性处罚。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包庇罪。故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丙构成包庇罪。因此,C选项正确,当选;A、B、D选项错误,不当选。

 蒋某托杨某杀甲,给了杨某10万元。杨某找到朋友张某,给其3万元让张某去杀甲,张某同意。后蒋某反悔,告知杨某取消杀甲的计划,杨某回蒋某“知道了”,便离开,但是未转告给张某,后张某将甲杀害。关于蒋某的犯罪形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中止

B.犯罪未遂

C.犯罪既遂

D.犯罪预备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中止的有效性,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本题考查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的区别。 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行为人原本所希望或者放任的犯罪结果。本案中,蒋某虽然反悔并告知杨某取消行动,但未满足犯罪中止需要的条件——有效性,仍然发生了蒋某原本追求的甲死亡的后果,蒋某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C选项正确,当选。

 杨某系王某请的代驾司机,杨某趁王某打盹时,将车内一部手机藏于自己的座位下,准备离开时将手机一并带走。关于杨某的犯罪形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盗窃未遂

B.盗窃中止

C.盗窃预备

D.盗窃既遂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解析: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犯罪中止的概念,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本题考查犯罪既遂。 本案中,杨某将车内的手机藏于自己座位底下,已经将他人财物转移占有,脱离了所有人的控制,构成盗窃罪的既遂,D选项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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