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刑事诉讼构造,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刑事诉讼价值观决定了刑事诉讼构造
B.混合式诉讼构造是当事人主义吸收职权主义的因素形成的
C.职权主义诉讼构造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D.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与控制犯罪是矛盾的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刑事诉讼构造。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价值与刑事诉讼目的。 A选项,刑事诉讼构造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立法者总是基于实现一定刑事诉讼目的的需要,设计适合于该目的实现的诉讼构造;刑事诉讼目的的提出与实现,也必须以刑事诉讼构造本身所具有的功能为前提。A选项应表述为刑事诉讼目的决定了刑事诉讼构造。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B选项,“二战”后,日本在职权主义背景下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从而形成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混合式诉讼构造。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 C选项,当事人主义诉讼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而职权主义诉讼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故C选项正确,当选。 D选项,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与控制犯罪并非是完全矛盾的,只是单纯采取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构造会抑制控制犯罪功能的发挥因而存在弊端。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2.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论观点。如果有观点认为“司法机关注重发现案件真相的立足点是防止无辜者被错误定罪”,该观点属于下列哪一种学说?
A.正当程序主义
B.形式真实发现主义
C.积极实体真实主义
D.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学说。本题考查刑事诉讼目的。 所谓正当程序主义,是指刑事诉讼的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来保护被告人的人权。而形式真实发现主义,是指刑事诉讼将真实设定为诉讼程序之外的客观实在,并谋求通过诉讼程序内的活动来接近它,刑事诉讼,强调在给定的程序范围内将以此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所谓积极实体真实主义,是指凡是出现了犯罪,都应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予以处罚,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则是指刑事诉讼应力求避免处罚无辜。故D选项正确,当选;ABC选项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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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刑事诉讼中,法官消极中立,通过当事人举证、辩论发现事实真相,并由当事人推动诉讼进程。这种诉讼构造属于下列哪一种类型?
A.职权主义
B.当事人主义
C.纠问主义
D.混合主义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刑事诉讼构造。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构造。 当事人主义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另外,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是指法官居于中立且被动的裁判者地位,法庭审判的进行由控方的举证和辩方的反驳共同推动和控制的一种审判模式。故B选项正确,当选;ACD选项错误,不当选。
4.在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中,如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应当由下列哪一主体另行确定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
A.被告单位
B.被告单位、被告单位的直接主管机关
C.被告单位、检察院
D.被告单位、法院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单位当事人的诉讼代表人的范围。本题考查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最高法解释》第279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最高法解释》第280条规定:“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二)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出现题干所述情形应先由被告单位委托,若没有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因此,C选项正确,当选;ABD选项错误,不选。
5.社会主义法治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原则加以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下列哪一案件的处理体现了这一原则?
A.甲涉嫌盗窃,立案后发现涉案金额400余元,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
B.乙涉嫌抢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
C.丙涉嫌诈骗,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作出无罪判决
D.丁涉嫌抢劫,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法律规定的六种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结案方法的处理方式。本题考查法律规定的六种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A选项,涉案金额未达到刑法要求的起刑点,不构成犯罪,属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故A选项正确,当选。 B选项,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处理;而如果检察机关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处理,要注意二者在适用条件上的区别。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 C选项,作出无罪判决是通过开庭审理案件所作出的裁判,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 D选项,检察院作出的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的不起诉),是指在现阶段搜集到的证据不足以支持检察院对丁提起公诉,不是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在日后搜集到足以证明其有罪的证据仍可以提起公诉,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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