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城市综合执法局以某居民搭建的户外遮阳棚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为由责令限期拆除。该居民逾期不拆除,城市综合执法局现场向其送达强拆通知书,组织人员拆除了遮阳棚。该居民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强拆行为。如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强拆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可作出的判决有:()
A、撤销判决
B、确认违法判决
C、履行判决
D、变更判决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题目首先要明确的是,本题中居民向法院起诉的行为是强拆行为,而不是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③违反法定程序的;……因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强拆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法院首选的判决是判决撤销强拆行为。但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①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由于强拆行为已实际实施,无可撤销的内容,因此法院就不能适用撤销判决,而应适用确认违法判决。故A选项不当选,B选项当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履行判决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情形,本题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故C选项不当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7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本题中的被诉行为是强拆行为,其既非行政处罚行为,也非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的行政行为,因而不适用变更判决。故D选项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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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国务院管理电子商务的行政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该立法项目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后,应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B、该立法项目可来源于国务院法制机构向社会公开征集的行政法规制定项目建议
C、法规制定后,国务院可根据需要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停适用该法规
D、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由国务院解释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考点: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9条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对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和公开征集的行政法规制定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A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8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于国务院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行政法规制定项目建议。”据此,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项目的确定,可以来自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的立法建议。B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5条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据此,国务院决定暂停适用的是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而非该行政法规的全部规定。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1条规定:“行政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解释:(一)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行政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行政法规依据的。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拟订行政法规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D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3、行政诉讼中的下列证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是:()
A、在甲某诉县政府征收房屋案件中,法院依甲某申请调取的证据没有在法庭上出示质证
B、在乙某诉某高校不颁发学位证书案件中,某高校提供其在其他生效行政判决书中已被认定的证据
C、在丙某诉某市国家安全局行政处罚案件中,某市国家安全局提供的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没有在法庭上质证
D、在丁某诉某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中,某区市场监管局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提供的证据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根据《行诉证据规定》第38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听取当事人意见。由此可知,法院依申请调取的证据应经过当事人互相质证,否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故A选项不当选。根据《行诉证据规定》第70条的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行政诉讼中证据原则上都应当质证,例外情况下无须质证:①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的证据;②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③生效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证据。因此,某高校在行政案件中提供其在其他生效行政判决书中已被认定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故B选项当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行诉证据规定》第37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由此可知,某市国家安全局提供的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只是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和公开质证,但应当经当事人质证,否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故C选项不当选。根据《行诉证据规定》第36条的规定,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因此,区市场监管局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故D选项不当选。
4、下列哪一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A、公安交管局因陆某交通违章扣留其驾驶证
B、商场保安因张某偷盗财物而将其扣留
C、安监局因某厂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责令其改正
D、公安局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吴某作出强制隔离决定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考点:行政强制措施的界定。A选项中,公安交管局扣留陆某驾驶证的行为形式上扣留的是驾驶证,有行政强制措施的外观,但仔细分析可知,驾驶证是能够驾驶机动车的有效凭证,一旦驾驶证被扣留,陆某将不能继续从事驾驶行为,其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因此符合行政处罚中的能力罚特征。故该行为为行政处罚行为,并非限制强制措施。B选项中,商场保安实施的扣留行为虽然暂时限制了张某的人身自由,但是由于实施扣留行为的主体并不具有行政管理极力,其实施的扣留行为也就不属于行政行为,更非行政强制措施。C选项中,安监局责令违规企业改正的行为只是为企业设定了一种作为义务,并未构成对企业经营权的暂时限制,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命令行为,而非行政强制措施。D选项中,公安局作出的强制隔离决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禁毒法》第38条第1款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该行为具有强制性、暂时性的特点,具备行政强制措施的性质。
5、A市李某驾车送人前往B市,在B市甲区与乙区居民范某的车相撞,并将后者打伤。B市甲区公安分局决定扣留李某的汽车,对李某罚款300元,随后发现李某“毒驾”并对其强制戒毒。范某认为对李某处罚过轻,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B市乙区公安分局可以对李某进行行政处罚
B、李某只能向B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C、李某只能向B市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范某可以向B市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0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题目中违法行为发生在B市甲区,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B市甲区公安分局管辖,B市乙区公安分局无权对李某进行处罚。故A选项说法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B市甲区公安分局作为被申请人,李某可以向B市甲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B市公安局申请复议。故B选项说法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诉解释》第8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B市甲区公安分局对李某进行强制戒毒,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因此,李某既可以向原告所在地法院——A市法院起诉,也可向被告所在地法院——B市甲区人民法院起诉。故C选项说法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行诉解释》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③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本案中范某被李某打伤,范某认为对李某罚款300元处罚过轻.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范某具有原告资格,可以向B市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D选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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