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富新养殖公司是一个私营企业。2006年年初,该公司业务员高某代表公司按照合同接收4万吨进口饲料时,发现出口商多发了2万吨。高某对此事没有和任何人说。几天后,高某联系到另外一个私营养殖场出售这2万吨饲料,并要求其将货款1万元发到自己的账户上。后来出口商发现多发了货,索要多余货款,高某案发。对高某的行为认定正确的是:
A、属于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
B、构成职务侵占罪
C、构成挪用资金罪
D、构成侵占罪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高某将1万元据为己有,并非挪为自己用,所以高某将钱提走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因为出口商多发的2吨货处于富新养殖公司的控制之下,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出口商多发给公司的2吨饲料的货款据为已有,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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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贩卖毒品罪,不正确的说法有几个?
①甲将供自己吸食的海洛因无偿转让给乙10克,甲虽未牟利,也构成贩卖毒品罪
②甲将供自己吸食的海洛因以低于购买价转让给乙10克,因甲未牟利,甲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③甲受乙的委托,为乙代购海洛因10克供乙吸食,甲虽未牟利,也构成贩卖毒品罪
④甲向13周岁的乙贩卖海洛因10克,因为乙尚未达到法定年龄,故甲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A、1个
B、2个
C、3个
D、4个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1)贩卖毒品不要求营利,但要求有偿转让。所以,无偿转让的,如赠与,不构成贩卖毒品,第一句错误。(2)只要是有偿转让,无论是否营利,均属于贩卖毒品,所以,第二句错误。(3)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的,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海洛因、冰毒10克,鸦片200克),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而不是贩卖毒品罪。第三句错误。(4)贩卖毒品罪,贩卖的对方没有限制,即不问对方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是否与贩卖人具有某种关系。第四句错。所以,以上四句全错。
3、在汽车上同座的刘某发现王某手提包里有很多钱,就在其喝的茶水中投放安眠药,王某过了一会儿就沉沉睡去,刘某伸手去翻王某的手提包。目睹整个过程的周某终于忍无可忍,将刘某推倒在地,以铁锤击打致使其死亡。本案中刘某和周某的行为应该分别认定为:
A、抢劫罪:正当防卫
B、盗窃罪:防卫过当
C、抢劫罪:防卫过当
D、盗窃罪:特殊正当防卫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特殊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刘某以麻醉的方法取得物品,属于“以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构成抢劫罪,但是其手段是缓和的,没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周某将刘某打死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因此本题应选C。
4、下列哪一选项成立侵占罪?
A、李某将其盗窃的电脑(价值2万元)委托甲代为销售,甲知道是赃物之后而将其据为己有的
B、甲占有张某的提单。甲到运输公司没有使用提单,而是欺骗运输公司工作人员,将货物运走的
C、王某乘坐出租车,下车后将名贵手机落在车上,晚上出租车司机甲清理出租车时发现该手机,将其据为己有的
D、赵某误将自己的现金10万元存到甲的信用卡中,后来甲在ATM上将10万元取出据为己有的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A项,甲知道是赃物还将其保管、据为已有的只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果甲不知道是赃物将其据为己有的成立侵占罪,是对代为保管物的侵占。所以A选项不成立侵占罪。B项。占有提单在法律上就意味着占有了提单所记载的货物。甲到运输公司欺骗工作人员将货物运走构成诈骗,因为他侵犯了他人对于货物事实上的占有。如果将这个例子改为甲占有张某的提单,将该提单私自卖给他人的,这就构成侵占罪了。注意:占有提单的人将提单处理给其他人,构成侵占罪:如果没有用提单,把货物直接去盗走或者骗走的,构成盗窃或者诈骗罪。所以B选项不成立侵占罪。C项,这种情况构成侵占罪。如果改一下,在出租车司机继续拉客的过程中,其他乘客发现手机并拿走的,一律认定盗窃罪。因为此时手机是归出租车司机占有,他自己据为已有是侵占,其他人据为己有是盗窃。所以C选项构成侵占罪。D项,甲的这种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信用卡上的钱是归银行占有的,行为人明知不应该取钱,却到自动取款机上直接把钱取走,直接定盗窃罪。所以D选项不构成侵占罪。
5、王某于2006年3月5日过14岁生日,17岁的张某约王某在其生日这天一起去偷点儿钱,这样可以好好出去吃上一顿。于是在3月5日当天,张某与王某相约到赵大爷家实施盗窃,由张某负责放风,王某人室盗窃,在王某进入赵家后不久就惊动了赵大爷,赵大爷奋力拉扯王某,王某气急之下拿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张某并不知道王某携带尖刀),对赵大爷乱捅一番,结果致其死亡。后王某和张某都被抓获。下列对王某和张某罪行的认定正确的是:
A、王某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责令严加管教或者由政府收容教养;张某构成盗窃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构成盗窃罪,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王某构成抢劫罪,张某构成盗窃罪,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王某和张某均构成抢劫罪,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不满14周岁的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本题中,王某生日的这一天,其还不属于已满14周岁的人,所以王某对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张某17岁,属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他应对共谋的盗窃罪承担刑事责任。王某与张某二人有盗窃的合意,在盗窃的范围内成立共犯(采用行为共同说);但张某对于王某携刀盗窃并不知情,王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盗窃范围,属于实行过限。张某对此不承担责任。由于其不满18周岁,所以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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