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发展水平反映着一个国家社会文明进步的程度。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关于基本社会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基本社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制度
B、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基本社会制度的核心内容
C、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并保证社会福利增长高于经济发展速度
D、计划生育制度不属于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考点:我国宪法关于基本社会制度的规定;社会制度的概念与特征。A选项考查基本社会制度的含义。《宪法》第1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据此,社会主义制度才是我国的根本制度。而基本社会制度是基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五位一体”的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在社会领域所建构的制度体系,不能跟国家的根本制度相提并论。A选项内容错误。B选项既考查基本社会制度的含义,也考查我国宪法关于基本社会制度的规定。基本社会制度有广义、中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社会制度指的就是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基本社会制度的核心内容。我国《宪法》第14条第4款、第44条、第45条、第48条、第49条第1款等都是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B选项内容正确,为当选项。C选项考查我国宪法关于基本社会制度的规定。我国《宪法》第14条第4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由于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给公民提供衣食住行方面的服务,需要财政支出相关的费用,因此,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应当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C选项前半段陈述正确,但其后半段“并保证社会福利增长高于经济发展速度”纯属于“无中生有”。C选项采取了“白+黑”的表述方式,且其后半段的表述很有“蛊惑人心”的作用,部分考生可能会受到诱导而误选C。D选项是重点干扰项。该选项考查我国的计划生育制度。我国《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这一条款规定的“计划生育制度”属于基本社会制度的内容。很多考生会在D选项上拿不准,从而最终作出误判。因为D选项的表述方式“不属于……”,颇得“疑兵计”之真传,且由于我国近年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调整的影响,会导致部分考生跳入“牢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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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关于行政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政府驻地的迁移,由国务院提出,报全国人大批准
B、市辖区的街道办事处的撤销、更名,由市辖区政府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C、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
D、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乡级政府批准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考点: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村民委员会A选项考查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在行政区划问题上的职权划分。《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的管理规定》第4条第(一)项规定:“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根据这一规定,A选项中陈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国务院审批,并无报全国人大批准之要求。根据《宪法》第62条第(十二)项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的管理规定》第3条,全国人大的职权是“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都由全国人大审议决定。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问题,不在全国人大职权范围之列。因此,A选项陈述错误。B选项考查市辖区的“街道办事处”的撤销、更名和驻地迁移。《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的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由依法批准设立各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关于市辖区的“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第3款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因此,市辖区的“街道办事处”的设立,系由该市辖区所属的“市”(可能是地级市,也可能是直辖市)批准,该“市”人民政府亦是街道办事处的撤销、更名和驻地迁移的审批机关。B选项的陈述与法律规定不符,内容错误。B选项由于涉及两部法律法规的适用,判断上存在“弯弯绕”,对考生的宪法学知识和灵活运用的能力构成挑战。C选项考查省级人民政府在行政区划问题上的职权。《宪法》第107条第3款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的管理规定》第5条第2句规定:“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因此,C选项的陈述正确,为本题正确选项。D选项是干扰项,该选项考查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范围调整问题。宪法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的管理规定》都没有对这一问题作出规定,该问题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D选项陈述错误。
3、经济制度是现代宪法的重要内容。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关于国家经济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私有财产
B、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和股份制
C、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公正补偿
D、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能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考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A选项考查“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知识点。该知识点是《宪法》第12条和第13条的综合反映。《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也就是说,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才受保护。本选项抽离了“合法”二字,因此造成的“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相对应的语境,看起来十分贴切、自然,考生因而很容易受到误导。A选项错误。B选项考查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宪法》第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特征。本选项有意在其中加入了“股份制”,而“股份制”是否属于公有制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有属于公有制经济成分的股份制,也有属于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股份制,当然,还有属于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的股份制。考生若对“股份制”拿不准,可能就会被其浑水摸鱼,进行误导。B选项错误。C选项考查我国的土地制度。《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004年修改宪法时,虽然规定了补偿制度,但并未规定公正补偿的原则。本选项故意在其中加入“公正”二字,浑然天成,不露痕迹,很容易诱导考生作出错误判断。C选项错误。D选项考查全民所有制经济。《宪法》第9条第1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D选项正确。考生若能逐一跳过前面三个命题陷阱,成功认定D选项的正确性,当属不易。
4、关于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批准
B、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村民,可以委托本村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C、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换村委会成员
D、村民会议制定村规民约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批准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A项错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第4款的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注意,没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不得接受委托。因此,B项错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第1款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此,C项正确。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因此,D项错误。
5、根据宪法和港澳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特别行政区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在不同港、澳基本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修改港、澳基本法
B、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特别行政区分别依照港澳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C、国务院有权宣布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D、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考点: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立法会)A选项考查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权。《香港基本法》第159条第1款规定:“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基本法》第144条第1款规定:“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因此,港澳基本法的修改权均属于全国人大,而非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香港基本法》第158条第1款、第159条第2款和《澳门基本法》第143条第1款、第144条第2款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有基本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提案权。A选项中“在不同港、澳基本法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修改……”之陈述非常具有迷惑性,因为这似乎符合《宪法》第67条第3项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之规定,但由于两部基本法都明确规定了“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并不能行使修改基本法的权力。A选项陈述错误。另外,从宪法渊源的角度考虑,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宪法性法律”,是我国的宪法渊源之一,其制定和修改权均属于全国人大。即使不熟悉前述基本法的规定,从法理角度进行分析,也可得出A选项错误的结论。B选项考查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来源。《香港基本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澳门基本法》第2条的规定与此相同。因此,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来源于全国人大的授权而非“全国人大常委会”。B选项对授权主体“偷梁换柱”,存在错误。C选项是干扰项,该选项考查有权宣布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主体。港、澳基本法都没有授权国务院宣布特别行政区(包括其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这与国务院有权宣布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不同。根据《香港基本法》第18条第4款和《澳门基本法》第18条第4款的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才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且根据《宪法》第80条的规定,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紧急状态。C选项陈述错误。D选项考查香港立法会主席的任职资格。《香港基本法》第71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D选项之陈述符合法律规定,内容正确,为本题正确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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