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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法考客观题考试试卷一模拟题及答案(九)

来源:233网校 2022-01-13 09:43:07

1、关于刑罚体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因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该判处罚金。但法院考虑到甲家庭经济较为困难,故没有判处罚金

B、甲有20万元现金以及两套住房,后因犯贪污罪,法院判决没收其部分财产,具体为50万元现金。该法院判决没收的具体财产是错误的

C、越南人方某与中国人周某结婚,后方某与周某之母长期不和,便采取投毒方式将周某之母杀害,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方某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D、甲前往某赌场将携带的5万元用作赌注赌博,其间赢得7万元,不久公安人员接到报警赶到现场,将甲抓获。甲因赌博其赌资应该被收缴,但只能收缴甲赢得的7万元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A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人民法院应该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在能否适用罚金这一问题上,必须以刑法的规定为准。当刑法对某一犯罪规定了必须判处罚金刑,不能因为犯罪分子的家庭经济困难就免除罚金刑。B项正确。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所谓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是指属于犯罪分子本人实际、现实所有的财产及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得的份额。本项中,甲现实具有的财产只有20万元现金以及两套住房,在没收财产时只能没收以上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因此法院判决没收甲50万元现金是错误的,甲没有这么多现金。C项错误。政治权利是宪法赋予中国公民的权利,外国籍被告人并不享有。方某虽与周某结婚,但并未加入中国国籍,不符合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条件,对其不能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D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8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因此,甲身上的12万都应被收缴。综上,B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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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下列关于数罪论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

A、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A银行的存单后将其作为担保凭证到

B、银行申请贷款,获得贷款后潜逃国外。甲属于伪造金融票证罪和贷款诈骗罪的牵连犯,应以贷款诈骗罪论处B.罪犯甲在监所内毁坏门窗(不考虑金额),破坏监狱设施后逃脱的,属于吸收犯,以脱逃罪论处

C、甲伪造身份证本来为出差方便之用,数年后出于偶然机会又用于诈骗。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

D、甲在盗窃枪支后,用该枪支杀害了乙。甲属于牵连犯,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A项正确。首先,甲的前行为(伪造A银行的存单)与后行为(将其作为担保凭证到B银行申请贷款)针对的是不同的对象人,侵害的是不同的法益,不能认定后行为是事后不可罚行为。其次,根据《刑法》第177条规定,甲伪造银行存单的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甲伪造银行存单目的是骗取银行贷款,事实上甲也实施了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而且甲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后行为应当认定为贷款诈骗罪。最后,前行为(伪造银行存单)与贷款诈骗行为具有类型化关系,也就是说日常生活中,人们一般会将伪造银行存单作为实施贷款诈骗的通常手段,而且前后行为都侵害了同一法益,即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应该肯定具有牵连关系,因此甲成立伪造金融票证罪和贷款诈骗罪的牵连犯,应以贷款诈骗罪论处。B项正确。考查吸收犯的特性。所谓吸收,是指一个行为包容其他行为,只成立一罪,其他行为构成的犯罪失去其存在意义,不再予以定罪。吸收犯中,两罪之间的联系非常密切,分也分不开。本项中,甲总共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即在监所内毁坏门窗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监狱设施后脱逃的,又构成脱逃罪。应当指出,甲破坏监所门窗是其实施脱逃行为所伴随的,破坏监所门窗的行为与脱逃行为具有非常紧密的关系,分也分不开。可以认为,甲的两种行为存在吸收关系。因为脱逃行为属于重行为,破坏财物行为属于轻行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以脱逃罪论处。C项正确。成立牵连犯要求除了前行为与后行为之间具有类型化关系外,还需考察不可分离性。即是说如果要成立牵连犯,前后两行为不能因为时空间隔区隔开来,本项中的前后行为相隔数年,所以不成立牵连犯,应该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D项错误。考查牵连犯的特性。成立牵连犯需要前行为与后行为之间具有类型化的关系,即是说只有当手段通常用于实施某种犯罪,或者某种原因行为通常导致某种结果行为时,才宜认定为牵连犯。本项中,甲存在两个行为,即盗窃枪支行为和杀害行为,虽然枪支经常用来杀人,但是因为盗窃枪支行为并非杀人的通常手段行为,因而不符合牵连犯的特征。故甲不属于牵连犯,应当认定盗窃枪支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项。

3、关于法官职务任免,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常任免

B、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初任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

C、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半数

D、除具备法官任职条件外,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应当实际执业不少于五年,执业经验丰富,从业声誉良好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遴选委员会:(1)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2)组成:省级法官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3)职责:负责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省级负责初任)。(4)规则:1、初任法官一般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2、上级人民法院法官一般逐级遴选。3、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可以从下两级人民法院遴选。参加上级人民法院遴选的法官应当在下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一定年限,并具有遴选职位相关工作经历。4、律师、学者:5年以上,突出成果(学者中级以上职称)。C项错误,法官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ABD说法均正确。

4、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消防员甲冲入火场救援,被坍塌的木梁砸中,眼看着他人被大火吞噬但却动弹不得。虽然甲具有救助他人的作为义务,但因为没有作为的可能性而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B、司机乙过失造成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头盖骨粉碎性骨折,即使立即送往医院也不能挽救生命。即使乙没有救助被害人,也因没有救助可能性而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C、母亲丙看到自己5周岁的孩子落水而故意不救助,但路人赵某发现后及时救助孩子,使其脱险。即使丙没有救助孩子,也因为他人的救助而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D、出租车被他人追尾,坐在后面的乘客伤势严重,而且事故完全由追尾的司机负责,但追尾司机已经死亡。如果出租车司机丁不救助乘客,乘客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丁成立不作为犯罪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A项正确,法不强人所难,无作为可能性。B项正确,没有结果回避可能性。C项错误,不作为形式的犯罪也存在未遂状态。D项正确,此时出租车司机负有救助义务。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1、具有作为义务(处于保证人地位)(1)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行为人处于控制危险源的地位):a、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b、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c、对自己先前行为造成的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的防止义务:1.行为没有制造、增加危险,不产生作为义务2.行为虽然制造、增加了危险,但是该危险并不紧迫或者微不足道的,不产生作为义务3.行为制造、增加的危险属于被害人自我答责范围时,不产生作为义务4.正当防卫人对不法侵害者是否具有救助义务?否定说:无救助义务,侵害者的法律地位不能高于陌生者肯定说:分情况处理①正当防卫造成死亡结果也不过当的,无救助义务②防卫行为未过当,也没有过当的危险,无救助义务③防卫行为未过当,但是具有过当的危险,有救助义务5.故意犯罪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2)基于与法益的无助状态的特殊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a、基于法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b、基于制度或者体制产生的保护义务;c基于自愿承担(合同与自愿接受等)而产生的保护义务。(3)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阻止务:a、对于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车等场所内的危险的阻止义务;b、对发生在自己身体上的危险行为的阻止义务2、具有作为可能性:是指负有作为义务的人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法不强人所难)。3、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即使保证人履行义务也不可能避免结果发生的情况下,不能将保证人没有履行作为义务认定为不作为犯。不作为犯罪的解释原理:不作为与作为具有等价性,是指无论是以作为方式实施还是不作为方式实施均具有同等的法益侵犯性。注意一:不真正不作为犯可以由不作为方式实施,也可以由作为方式实施。注意二:作为与不作为只是犯罪方式的区别,罪名相同,法定刑相同。

5、关于故意犯罪形态,下列说法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计划抢劫便利店,为此购买了匕首和蒙面丝袜,并构思好了退出路线,但当天甲患重感冒,没能实施抢劫的,甲成立犯罪预备

B、乙去公交车上扒窃,但被盗的乘客是附近派出所的便衣警察,乙手刚伸进被害人口袋就被抓获的,乙成立犯罪未遂

C、丙以卖保健品为名诈骗老年人的钱财,但老人家正要付钱的时候,丙突然心生怜悯,没有收钱就离开的,丙成立犯罪中止

D、丁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购买了一瓶胡椒粉,但丁的妻子炒菜时不慎将胡椒粉用完的,丁成立犯罪预备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A项正确,购买匕首和丝袜属于制造条件、准备工具的行为,成立犯罪预备。B项正确,系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成立犯罪未遂。C项正确,因为怜悯而放弃的可以肯定中止的自动性。D项错误,购买胡椒粉的行为是一种日常生活行为,虽然在形式上符合犯罪预备的特征,但是不能作为预备犯处罚。也就是说,购买胡椒粉的行为本身并不是一种具有危险性的行为,即使行为人承认是为了抢劫,但他随时也可以否认自己是为了炒菜,难以证明他是为了抢劫。所以,对类似这样的行为不应当以犯罪预备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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