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法考客观题《试卷一》模拟题及答案(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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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某系中国公民,经某国际机场乘飞机去美国。某市公安局机场分局警察李某、王某发现刘某冒用他人出境证件,当场决定罚款500元。刘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法院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B、刘某向法院起诉的期限为6个月
C、此案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负责人
D、刘某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6条规定:“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因对刘某的罚款是当场作出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1款第1项,被诉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A项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直接起诉的期限为6个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现行法律对出入境管理案件的直接起诉期限未作特别规定,故B项对。《行政诉讼法》并无拘传被告负责人的规定,故C项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0条第2款,可以口头起诉,D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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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被A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王某聘请周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下列关于周律师会见王某的说法,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在侦查阶段,A市公安局不得以有碍侦查为由,拒绝周律师会见王某
B、周律师会见王某的时间和次数不受限制
C、周律师会见王某时不被监听,但在必要时,办案机关可以派员在场
D、在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不论周律师是否同意,看守所均可安排周律师在讯问室会见王某。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A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本案中王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在侦查阶段,周律师会见王某,A市公安局不得以有碍侦查为由,拒绝周律师会见王某。B项错误,依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7条第4款的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履行辩护职责需要的时间和次数,并与看守所工作安排和办案机关侦查工作相协调。C项错误,依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7条第4款的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C项后半句错误。D项错误,依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7条第4款的规定,在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看守所经辩护律师书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讯问室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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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如死缓判决系高级人民法院自己作出,则无需另行核准
B、在核准时认为原判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
C、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应当查清以后改判
D、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缓案件,如有新的犯罪事实,可以将死缓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48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因此,如死缓判决系高级人民法院自己作出,则无需另行核准。A选项正确。《刑诉法解释》第428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办理:(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2)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3)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B选项错误);(4)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5)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审理后依法改判(C选项错误);(6)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D选项错误。
4、下列有关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
A、国务院办事机构协助国务院总理办理专门事项
B、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
C、在特殊情况下,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有权自行规定采取临时性行政管理措施
D、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主管特定业务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考查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6条,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办公厅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国务院组成部门依法分别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国务院办事机构协助国务院总理办理专门事项,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承担跨国务院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议定的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故C项错误。
5、某中学在改建教学楼的过程中,附近小区居民认为市建设局颁发给该中学的施工许可违法而提起行政诉讼。市建设局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及时提交了相关证据等材料,但不派人出庭应诉。该中学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获得的施工许可合法。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该中学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其获得的施工许可合法。对于本案,下列哪个选项的说法正确?()
A、该中学是本案的第三人,它向法院提交证据,是其承担举证责任的表现
B、市建设局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因此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C、法院应当判决撤销市建设局的施工许可
D、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在行政诉讼中,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责任由被告承担,而非原告或者第三人承担。本案中,该中学作为第三人,提交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许可合法,是其举证权利而非举证责任的表现。故选项A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市建设局尽管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但它不派人出庭,故其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选项B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被告不提供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许可合法,但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行政许可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题中,市建设局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第三人某中学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其获得的施工许可合法,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选项C错误,而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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