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法考客观《卷一》模拟题目及答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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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为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 每题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关于《永徽律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太宗在位时制定的
B、《永徽律疏》首次确立了“十恶”即“重罪十条”制度
C、《永徽律疏》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做了精确的解释,而且尽可能以儒家经典为根据
D、《永徽律疏》是对《贞观律》的解释,在中国立法史上的地位不如《贞观律》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高宗在位时制定并颁行天下的。其中《永徽律》是唐高宗李治永徽二年完成,而“疏议”部分在永徽四年完成,故A项错误。“重罪十条”正式确立于《北齐律》,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在隋朝《开皇律》中将其加以损益,确定为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自此“十恶”制度正式确立。《永徽律疏》中的“十恶”只是因袭隋律,非其首创,故B项错误。《永徽律疏》中对律文的解释分为“注”、“疏”、“议”和“问答”几个层次,引用大量的儒家经典令、格、式,协调律文间的关系,《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故C项正确。《永徽律》是在《贞观律》的基础上修订的律典,“疏议”是对律文作出的详细的解释,二者合为《永徽律疏》,故不能说《永徽律疏》是对《贞观律》的解释。《永徽律疏》是我国迄今为止完整保存下来的一部最早、最完备、影响最大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总结了中国历代统治者立法和注律的经验,继承了汉代以来德主刑辅的思想和礼律结合的传统,使中国封建法律至此发展到最成熟、最完备的阶段,标志着中国封建立法技术达到最高水平。故D项错误。
2、关于检察官职业道德和纪律,下列哪些做法是不正确的?
A、张检察官岀于个人对某类案件研究的需要,私下要求邻县检察官为其提供正在办理的某案情况
B、李检察官与其承办案件的被害人系来往密切的邻居,因此提出回避申请
C、穿着检察正装、佩戴检察标识参加单位组织的慰问孤寡老人的公益活动
D、刘检察官从检察院离任刚满1年就以律师身份担任各类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受到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一致肯定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①检察官应当严格遵守检察纪律,不违反规定过问、干预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不私自探询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和有关信息。故A选项做法不正确。②对法定回避事由以外可能引起公众对办案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检察官应当主动请求回避。故B选项做法正确。③检察官穿着检察正装、佩戴检察标识参加单位组织的慰问孤寡老人的公益活动,体现检察官“坚持为民宗旨,保障人民权益”的良好形象。故C选项做法正确。④检察官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各类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刘检察官离任尚未满2年,故D选项做法不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D选项。
3、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第1条。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是为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有力的宪法保障
B、是对中国近代历史进程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取得的伟大成就的总结
C、是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发展需求的客观回应
D、是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的科学判断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第1条,这是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所取得的历史经验和伟大成就的总结,为彰显人民意志、更好地确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坚强领导核心、为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有力的宪法保障。其意义在于:首先,这是对中国历史进程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取得的伟大成就的总结。正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建立了新中国;完成了社会主义革命,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也正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开启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征程,使中国迈入了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新时代。其次,这是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发展需求的客观回应。新时代有新问题和新需求,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调动、集中和团结最广泛的力量,积极应对国内外发展环境,着力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并为全球发展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最后,这是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的科学判断。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不断总结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团结带领人民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综上所述,A、B、C、D项正确。
4、甲系某石油天然气公司采油厂员工,2013年开始甲以单独承包方式负责采油厂一单井点的生产设施的看管、维护工作。2014年年初,乙、丙与甲共谋后,甲向乙提供出油信息和开启储油罐的专用扳手,传授开启油罐的方法并在盗油时关闭照明电源以作掩护,在甲的配合下,乙利用专用扳手打开储油罐盗窃原油,然后运输到丙的原油加工厂,由丙进行提纯和变卖。自2014年3月至2016年1月,共窃取原油450余吨,价值人民币150余万元。关于本案,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甲、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想象竞合犯
B、甲、乙、丙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C、丙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D、甲、乙、丙构成共同犯罪,其中,甲、乙均是主犯,丙是从犯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是2019年法考大纲新增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关于内外勾结盗窃油气行为的处理:行为人与油气企业人员勾结共同盗窃油气,没有利用油气企业人员职务便利,仅仅是利用其易于接近油气设备、熟悉环境等方便条件的,以盗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实施上述行为,同时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上述解释,如果利用油气企业人员职务便利,内外勾结共同盗窃油气便成立职务侵占罪的共犯。A项错误、B项正确。司法实践中,在具有职务身份的前提下,判断行为性质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首先要厘清行为人利用的是“工作便利”还是“职务便利”。“工作便利”是指因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方便进出单位、容易接近作案目标等便利,与行为人是否担任特定职务没有必然联系。而“职务便利”利用的是主管、经管、经手公司、企业财物的便利。本案中,甲虽然只是负责采油井点设施的看管和维护工作,但其作为涉案油井的承包人,利用看护油井的便利条件,为乙提供出油信息,又为他提供特殊扳手并教会他使用方法,其利用的不仅仅是熟悉环境、便于接近石油的工作便利,而是充分利用了看管和维护采油设施的职务便利。从另一角度来看,采油厂将特殊扳手存放于甲处,相当于将开启油罐的钥匙交给甲保管,客观上使其具备了职务上的便利,因此甲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乙、丙与甲勾结,利用甲看管、维护油井的职务便利共同窃取原油,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共犯。另外,本案中甲、乙等人用专用扳手打开储油罐盗窃原油,并不足以引发火灾、爆炸等危险,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不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C项错误。丙虽然明知原油是盗窃所得而予收购,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但其系事前已经与甲、乙等人通谋,应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D项正确。在内外勾结盗油案件中,油田员工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大小对案件定性有重要意义。如果行为人均共同直接实施了盗油行为,或者虽然没有直接实施盗油行为,但其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实现起到了重要或者关键作用,均成立共同正犯;如果犯罪中利用了油田员工的职务便利,案件的定性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2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同论处”之规定,均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如果没有利用石油公司员工职务便利,仅利用了其熟悉工作环境的工作便利为盗窃石油提供帮助,那么油田员工的行为性质应按照实行犯来认定。本案中,有的观点认为,甲提供扳手、关灯掩护等行为仅是一种帮助行为,根据帮助犯的从属性原则,应按实行犯即乙的犯罪性质认定为盗窃罪。实际上,甲作为内应,其为乙等人提供出油信息,特别是提供特殊扳手开启油罐的行为对案件顺利实施起到决定作用而不仅是帮助作用,甲、乙都是主犯,而丙事前通谋后仅事后收购石油,作用较小,是从犯。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三人均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共犯,不能因为没有身份的共犯具有人数优势而认定为盗窃罪。
5、《刑法》规定,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仅定拐卖妇女、儿童罪。15周岁的甲在拐卖幼女的过程中,强行奸淫幼女。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没有规定15周岁的人对拐卖妇女、儿童罪负刑事责任,所以,甲不负刑事责任
B、拐卖妇女、儿童罪包含了强奸罪,15周岁的人应对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对甲应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
C、15周岁的人犯强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对甲应认定为强奸罪
D、拐卖妇女、儿童罪重于强奸罪,既然15周岁的人应对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就应对拐卖妇女、儿童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对甲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强奸罪实行并罚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依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①故意杀人;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③强奸;④抢劫;⑤贩卖毒品;⑥放火;⑦爆炸;⑧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处在此年龄段的人只对法律明文列举的上述几种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对其他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具体来讲:(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法定八种性质的“行为”负刑事责任,而不管他所涉及的“罪名”是什么。(2)罪名以《刑法》第17条第2款列举的8种行为为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根据该解释,应当依据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在本案中,不满16周岁的人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强行奸淫幼女,满足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而不能按照《刑法》第240条加重犯规定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故C正确,AB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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